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余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余政发〔2006〕139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余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余政发〔2006〕1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杭政函〔2006〕131号)精神,现就调整我区最低工资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余杭区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由670元调整为750元。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劳社薪〔2004〕40号)精神,调整后的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含下列项目: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6.4元。
三、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
200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