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以及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机制,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职工积极性的提高,使企业工资增长与经济效益增长保持合理关系,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工效挂钩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委)、机构、中央管理的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工效挂钩方案审核原则
(一)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及基数确定
1.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选择要突出综合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一般以实现利润、实现利税为主要挂钩指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为否定指标。对目前实行复合挂钩指标、单一业务量(实物量)指标挂钩的企业(企业集团)要降低业务量(实物量)挂钩指标所占的比重,并尽快转为以实现利润和实现利税为主要指标。亏损企业可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指标挂钩办法。少数减亏额较大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工资总额,但不得因增加工资使企业亏损超过上年实际数。
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工资增长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的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要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核定,一般以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中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本地区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新挂钩企业如果上年实际完成数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以前三年平均数为基础核定。
已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核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1)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和按国家政策接收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应参照同行业或该企业人均效益水平合理核增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2)企业之间成建制划入划出职工,按上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数据调整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二)工资总额基数的确定
1.新挂钩企业的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企业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中的工资总额实发数为基础,核减一次性补发上年工资、成建制划出职工工资以及各种不合理的工资性支出,核增上年增人、成建制划入职工的翘尾工资后确定。
2.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以上年应提取的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定,在坚持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下,可以考虑以下因素进行适当调整:
(1)上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核增工资总额基数。
(2)上年成建制划入划出人员工资,按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数核增核减。
(三)挂钩浮动比例的确定挂钩浮动比例根据企业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水平和人均利税率等经济效益指标以及企业工资总额和挂钩经济效益指标的比例关系,按企业纵向比较与企业之间横向比较相结合的方法确定,并适当考虑企业规模、所属行业等因素,一般控制在1:0.7以内。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钩的部门,挂钩总浮动比例控制在1:0.75以内。对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倒挂的企业及工资水平高、增长快的特殊行业(企业)要适当调低挂钩浮动比例。对实行复合指标挂钩、单一实物(工作)量指标挂钩的企业,要视其工资水平及经济效益情况,适当调整挂钩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指标权数和挂钩浮动比例。
(四)加强对收入水平过高的少数垄断行业、企业的工资分配调控,严格审核其工效挂钩方案,包括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和浮动比例的确定。
(五)应提工资总额的清算
1.企业挂钩工资总额,应严格根据企业挂钩效益指标当年实际完成情况,按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计算提取。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做到既负盈又负亏。企业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人、按国家政策接收的复转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以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可按照企业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在应提工资总额外单列。
2.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10%。
3.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工资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在岗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不得再以其他形式在挂钩工资总额外提取和列支任何工资性项目。挂钩企业所有增资,均应由效益工资列支。
4.企业要进一步搞好内部分配,合理使用效益工资,做到留有结余,以丰补歉。
三、工效挂钩的管理
(一)劳动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制定工效挂钩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对企业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宏观调控;会同审计署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有关部(委)、机构所属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共同审核;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核。上述企业工效挂钩方案的清算结果,报财政部审核确认。
(三)中央管理的企业、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属企业的工效挂钩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委)、机构应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审核企业工效挂钩方案,严格执行工效挂钩政策,做到严格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兑现。
四、2003年工效挂钩工作安排
(一)铁道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邮政局及其他部门应于12月10日前将所属企业工效挂钩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上报的材料中需附上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经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会计报表或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财务决算、工资清算表及其他相关划转材料。逾期不报的,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将按照有关政策直接下达各项基数及比例。
(二)中央管理的企业(不含金融企业)应在12月10日前,将本企~2003年工效挂钩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共同批复:
(三)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将对企业执行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 (局)、财政厅(局)根据本文精神对本地区企业工效挂钩工作做出安排,并将工作情况分别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附件:工效挂钩申报表(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03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