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4〕293号
转发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杭劳社薪〔2004〕293号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浙劳社劳薪〔2003〕1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2、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增加工作时间的,必须征得劳动者本人同意。增加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约定的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报酬。
3、用人单位招用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国家和本市规定应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的,应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4、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应按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执行。
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