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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4-03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研究起草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公示,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5日(含)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

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3日至2024年4月15日

联系电话:0571-85254044

电子邮箱:241103508@qq.com

联系地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杭州市市民中心D座18楼)


附件:

1.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县(市)税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现就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档次

2024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为:每年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七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残疾人、低保边缘户等困难群体(以下简称“困难群体”)参保按每年300元档次由政府全额代缴。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应按照省政策规定调整个人缴费档次、困难群体代缴档次及代缴标准。

参保人应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足15年允许补缴,补缴的最高缴费档次不超过每年5000元。

    二、缴费补贴

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参保人员选择中高档次缴费。2024年1月1日起,市区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 元、5000元、7000元缴费档次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为80元、11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应按照省政策规定合理调整各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

    三、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以变更一次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

    四、 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五、工作要求

    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是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扎实做好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代缴标准调整等各项工作。要以调整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为契机,全面精准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为群众算好“经济账”“收益账”“长远账”,引导早参保、逐年缴、选高档,积极推动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本通知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年  月  日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推进共富型大社保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机制,促进制度规范统一,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缴费补贴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6号,以下简称“省通知”)和《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杭人社发〔2020〕76号),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政策内容

1.调整缴费档次及缴费补贴标准

根据省通知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对杭州市现有缴费档次、缴费补贴标准、困难群体政府代缴标准作如下调整:

2024 年1月1日起,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调整为:每年3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7000元七个档次,各缴费档次对应的缴费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80元、11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取消了每年800元、1500元两个档次,新增了7000元最高档次,缴费档次由原来的八个档次调整为七档档次。困难群体实行政府全额代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下残疾人由部分代缴(60%)调整为政府全额代缴。

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按照省通知精神合理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政府代缴档次以及代缴标准。

2.到龄不足年限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按规定应逐年缴费,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次性补缴的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愿选择,但最高不超过每年5000元的缴费档次。

3.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人可申请变更一次缴费档次,可变更为更高或更低缴费档次。鼓励参保人员选择更高档次缴费,档次变更的缴费补贴差额一并补足(或退还)。

4.探索多渠道筹资试点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市)探索开展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公益慈善组织等资助参保人缴费试点,进一步拓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

5.政策执行时间

2024年1月1日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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