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仲裁委关于印发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杭劳人仲〔2023〕9号
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7月14日
关于调整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升仲裁效能,妥善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方便当事人就地就近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
(一)杭州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三)杭州市范围内的部队师级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
(四)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市直属国有控股企业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五)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在杭州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下案件:
(一)区、县(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除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争议案件外的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三、特殊情形下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
(一)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由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外省、市用人单位在我市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其所在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上述所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者提供劳动场所的行政区域.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实际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仲裁受理实行首问责任制
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跨区域受理的意见〉的通知》(浙劳人仲〔2017〕6号)之规定预受理,不得推诿,
五、管辖争议
(一)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报请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指定管辖。
(二)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及时报请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对上述报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及时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杭劳裁发〔2008〕]3号)同时废止。
七、本通知施行前,各仲裁委员会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继续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