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359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工伤人员因工伤或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包括到统筹地以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在此期间支出的伙食费按规定标准予以补偿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住院期间的住院天数进行定额补助,标准为15元/天。
二、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
交通费、食宿费是指工伤人员由于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医疗设备等相关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经当地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省社保中心同意,到统筹地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和在途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
(一)交通费
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往返可选择火车(硬卧或硬座、动车二等座、高铁二等座)、轮船(三等舱)、客运汽车(不含出租车)、公共汽车、轨道交通以及事先经省社保中心批准同意乘坐的其他交通工具,凭据按实报销。
(二)食宿费
在途期间的伙食费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省内30元/天,省外50元/天;住宿费标准为省内150元/天,省外200元/天,凭据报销;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往返途中各限支付1天。
三、工伤人员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城市限杭州、上海和北京。
四、省本级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到统筹地以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标准调整办法,由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