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淳政办发〔202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4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制订本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全面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
(一)放开人才落户。本科及以上毕业2年内(以毕业时间起算)人员,实行“先落户后就业”。落户地可以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城镇地区家庭户亲友处、单位(社区)集体户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选择确定。
(二)放宽投靠落户。放宽城镇地区投靠落户条件。
1.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成年子女的,取消对父母的年龄限制。
2.投靠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的,取消对成年子女的年龄限制。
3.放宽《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中县内迁入的投靠对象范围,被投靠人是城镇地区家庭户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投靠对象放宽至户主或城镇房屋权利人的直系亲属、配偶、配偶的直系亲属、子女的配偶。
(三)放开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放开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就业落户条件,在我县企业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已取得《浙江省居住证》且当前登记在我县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县合法稳定就业地城镇落户。由我县农村地区迁往城镇地区的,在城镇地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连续六个月以上即可办理。
二、放宽县内农村地区落户限制
放宽县内城镇地区迁往农村地区落户。本人可以凭房屋权属证明,向房屋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申报,将县内户口迁入该房屋坐落地址。还需提交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城镇地区无住房证明。取消原《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实行户籍准入年限累计互认
1.实行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来我县就业并已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在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时,其长三角城市群内的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2.推行居住年限互认,在长三角城市群内开展居住年限同城化累计互认。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所称城镇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方;农村地区指户口登记住址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方。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淳安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淳政发〔2020〕8号)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根据国家、省、市现行相应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