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的公告
根据上级法院优化行政案件管辖工作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经研究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决定在本地区实施行政诉讼案件“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管辖为补充”的管辖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案件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当事人选择异地交叉管辖为补充。
二、下列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属地管辖,不实行异地交叉管辖:
(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二)涉及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引发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行政协议、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等行政案件;
(三)涉及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引发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适宜适用异地交叉管辖的行政案件。
三、区、县(市)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可以实行异地交叉管辖,但存在第二条所列情形的除外。原告起诉时可以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对应法院(见附表),选择异地交叉管辖。
四、异地交叉对应管辖法院,由本院根据有利于公正审理、方便诉讼的原则,综合审判力量情况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五、本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