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农民工)投诉举报缴存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
《杭州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职工投诉举报第十条规定情形,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涉及第一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涉及第二款、第三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投诉人本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被投诉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情况、被投诉对象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四)涉及第四款至第七款的投诉举报,应当提供被投诉举报对象具体违法事实证据材料、身份证明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和具体联系方式等证据材料;
(五)公积金中心认定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投诉举报单位已注销营业执照;
(二)被投诉举报单位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三)被投诉举报事项不明确的;
(四)被投诉举报单位不在工商注册地址经营,且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投诉举报人又无法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联系信息的;
(五)公积金中心对违法行为已作出最终处理决定,投诉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再次投诉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通过处理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单位或职工具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且属于公积金中心管辖范围的,应当予以立案。”
《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杭房公委〔2015〕3号)“一、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十六)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统筹规划城镇常住人口规模和建设用地面积,将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住房发展规划。支持增加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供给,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允许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负责)”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一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新设立单位必须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录用职工,必须自正式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