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杭房公委〔2015〕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现就我市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通知如下:
一、扩大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二、促进农民工平等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农民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使用政策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月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部分可以免缴,单位部分应按规定缴存。单位按1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
三、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租赁和购买住房
支持农民工通过租房改善居住条件,凡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贷款购买自住住房。
四、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处理。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