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交发〔2023〕88号
2023-12-11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部分条款的决定

杭交发〔2023〕88号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市地铁集团、市公交集团:

为贯彻落实“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全力守住公共交通安全生产底线,我局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并参考《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道路客运车辆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公布 <铁路旅客禁止、 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等文件,组织对《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杭交发〔2021〕101号)《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杭交发〔2021〕100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对《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杭交发〔2021〕100号)作如下修改

第十二条第二款“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修改为“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二、对《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杭交发〔2021〕101号)作如下修改

1.第十三条“乘客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修改为“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2.第十四条第七款“(七)在车站或列车内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电动轮椅)、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修改为:(七)除无障碍用途或执法用途外,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各种代步工具(含自行车、滑板车、溜冰鞋等)。

本决定自2024年1月11日起施行。


附件:

1.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

2.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2月11日




杭州市地铁乘车规则


第一条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进入地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的人员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进入地铁车站和乘坐地铁时应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遵守票务、安全、防疫等规定,接受、配合地铁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检查,共同维护乘车秩序和车站安全,并注意车站的运营通告。

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携带疑似危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

第四条 乘客持有效车票乘车,应在规定时限内离开收费区,出闸超过规定时限时按无效车票补交票款;乘客超程乘车的,应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第五条 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的,按照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

乘客以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或者其他方式逃票三次(含)以上的,逃票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六条 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第七条 乘客搭乘自动扶梯时,应紧握扶手带,照顾好同行的儿童和老人,不得倚靠扶梯,不得多人挤站在同一阶扶梯,不得在扶梯上奔跑、打闹,不得在运行的扶梯上逆行,不在出入口滞留。

第八条 乘客使用垂直电梯时,应先下后上。使用轮椅、手推车、婴儿车或携带大件行李以及行动不便的乘客应乘坐垂直电梯。

学龄前儿童应在成年人陪同下搭乘垂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第九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在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进站乘车。

第十条 乘坐地铁时应先下后上,排队候车。车厢拥挤时背包向前,文明礼让。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优先入座照顾专用座位。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大于0.15立方米,长、宽、高之和不得超过1.8米,并不得影响其他乘客乘车。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第十三条 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并不得影响地铁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乘客应自觉保持地铁车站、车厢内的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内进行商业宣传拍摄,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从事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以及扫描二维码等推销行为。

(二)在列车内饮食,编结针织品;

(三)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及其他地铁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五)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位,踩踏车站或车厢内座席;

(六)在车站或列车内袒露身体、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七)除无障碍用途或执法用途外,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各种代步工具(含自行车、滑板车、溜冰鞋等);

(八)在车站或列车内大声喧哗、嬉戏、悬吊、打闹、打架、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等行为;

(九)在车站或列车内操控移动、滑翔、飞行的玩具模型、无人机及其他物品,施放风筝等;

(十)影响地铁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上车的乘客在车门两侧候车,下车的乘客从车门中部下车;候车时,禁止倚靠站台门;上、下列车时,应注意站台间隙;车门开启、关闭时,不得触摸车门和站台门;列车车门蜂鸣器响、车门及站台门警示灯亮时,乘客不得强行上、下车;车到终点时,乘客应带齐行李物品全部下车,严禁在车厢或车站内逗留。

第十六条 乘客不得在非紧急情况下擅自动用紧急或安全应急装置。

乘客应正确使用地铁车站的自动售检票机、自动扶梯及其他设施、设备。因乘客不当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十七条 遇地铁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乘客应配合运营单位临时限制客流的工作。

第十八条 在地铁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时,乘客应保持冷静,服从车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配合应急处置。需要紧急疏散时,乘客应在工作人员的指引或广播的提示下,有序疏散。

第十九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地铁工作人员反映,但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乘客因自身健康问题或故意、过失造成自身伤害事故等情形,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乘客因自身原因造成地铁运营损失或伤害他人的,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车站或列车内发现周边乘客有晕倒、抽搐等突发情况时,鼓励乘客间开展互助,同时主动、及时联系工作人员,并视情况拨打120急救电话。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乘客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救助人因使用自动体外除颤器等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劝离。乘客违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8号)和《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地铁乘客规则》废止。




杭州市公共汽电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维护乘车秩序和行车安全,保障乘客和公共汽电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结合杭州公交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乘客应自觉在站台上排队候车,按照先下后上顺序上下车。乘坐区分上下客车门的车辆时,依次从前门(上客门)上车,并往后门移动,到站后从后门(下客门)下车。

公共汽电车在运行途中,因故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要听从驾驶员的安排,不得自行开启车门强行上下。公共汽电车至终点站后,乘客应全部下车。下客站不得上车。

第四条 老、弱、病、残、孕及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优先使用照顾专用座位。乘客应提倡尊老爱幼、文明乘车的美德,主动给有需要的乘客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五条 公共汽电车行驶中,乘客不得进入驾驶区域,不得与驾驶员谈话或催促驾驶员赶路,不得做出任何妨碍驾驶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在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下乘车。

第七条 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根据治安安全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规定对上车乘客的携带物品、防疫措施、健康证明等进行检查,乘客应当积极配合、主动接受检查。

对经劝告仍不配合检查、携带疑似危险品或未按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人员,应拒绝其上车。

第八条 乘客上车应自觉支付车费或主动出示本人有效乘车凭证,并配合查验。上车前应自备相应零钱,自取车票,不得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支付车费,任何乘客不得收取他人车费。乘车凭证按规定的地域、期限、线路、时段、人员适用,不得冒用他人乘车凭证。

乘客经付费闸机付费后进入实施同台免费换乘的BRT站台乘车,不得直接进入站台。

乘坐分段计价的公交线路上、下车时漏刷卡或扫码的,按线路最高票价补扣,能证明乘坐线路的除外;投币支付的,上车时应主动告知驾驶员目的地站点,按照相应金额投币。

第九条 成年乘客可免费带领身高不足1.3米的儿童乘车。

第十条 车辆在中途因发生交通事故、客伤事故或车辆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乘客可免费改乘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

第十一条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严防被盗,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不得阻碍通道及其他乘客通行。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总重量不超过15千克,或体积不超过0.064立方米,或占地面积不超过0.25平方米的行李物品。超过免费携带标准的,应按此标准的倍数支付相应倍数的车费。重量超过5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5立方米,或占地面积超过1平方或长度超过2米的行李物品不得携带乘车。婴儿车、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不受该限制,但不得影响他人。

第十二条 为保证乘车安全,禁止携带下列物品乘车:

(一)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二)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小型宠物如乌龟、金鱼等且自备装运容器的除外);

(三)易燃性、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者其他易污染、损坏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乘客除本人使用的无障碍用途电动轮椅外,禁止携带以电池作为能量来源的各类代步工具,包括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平衡车、电动独轮车、电动滑板车等及上述各类电动车电池;禁止携带充气气球等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安全的物品;携带风筝、自行车、滑板车、无人机等物品应有安全包装,不得影响公交运营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衣着得体,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厢安静整洁,做好自我防范,拉好扶手栏杆,禁止下列行为:

(一)乘车时将头、手等身体任何部位伸出窗外,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在车内饮食,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便溺、吐痰、乱扔废弃物,兜售商品和散发广告;

(三)在车内袒露身体,一人同时占用多个座席,乞讨、卖艺,踩踏座席,嬉戏、悬吊、打闹、斗殴、寻衅闹事,语言、侮辱性动作挑衅他人;

(四)在车内大声喧哗,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编结针织品,擅自开关车门和无故启动应急装置;

(五)其他影响公交运营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乘客在车内遗失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线路当班人员问询,认领时应出示有关身份证明、凭证并出具收条。

第十五条 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相关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公共汽电车工作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并告知交通运输部门。

第十六条 车辆行驶途中,遇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突发性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服从驾驶员或现场工作人员指挥,配合应急处置。

鼓励和倡导乘客参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安全保障,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勇于制止侵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乘客有权对驾驶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营运服务予以监督,对违反服务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但不得在行车过程中对驾驶员进行侵扰。

第十八条 乘客损坏车内设施、造成公共汽电车营运损失或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构成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侮辱、殴打、伤害驾驶员或有其他行为,构成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有关失信信息,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予以惩戒。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原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坐规则》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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