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5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9月2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信访条例》决定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废止《浙江省信访条例》(1996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09年12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信访条例〉的决定》修正2016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