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社发(2014)39号
2023-04-14

关于印发《杭州高新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人社发(2014)39号


各科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杭州高新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滨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14日



杭州高新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以下简称兼职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依法从干部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企事业组织等相关机构的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律师中轉任兼职仲裁员。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颁发《劳动人事仲裁员证》后,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聘任,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 兼职仲裁员的招聘、管理、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负责。

第四条 兼职仲裁员应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及其他行政或纪律处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在职审判员除外);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五条 根据办案情况,兼职仲裁员可获得一定的办案补助;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

第六条 兼职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依法履行仲裁员职责,遵守仲裁庭纪律,做好争议案件调解和仲裁工作。

第七条 兼职仲裁员在同一时间内只能被一个仲裁委聘任,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聘任期满后,经本人申请,仲裁委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续聘。

第八条 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根据年度工作情况确定兼职仲裁员的办案任务。兼职仲裁员应服从工作安排,按时保质办结仲裁案件。

第九条 仲裁开庭日期确定后,兼职仲裁员不得因个人原因影响正常开庭。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开庭的,应当在开庭 10日前告知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兼职仲裁员在聘任期间不得在所聘任的仲裁委代理案件;不得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当事人、代理人谈论与仲裁案件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开庭审理时,兼职仲裁员在未查清事实前,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贵任等发表意见;不得与当事人争论。

第十二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对不能当庭调解结案的案件,兼职仲裁员应当在开庭后3日内,就案件事实、证据、贵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主要内容与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合议,并根据合议内容在5日内制作裁决书报仲裁委员会领导审定。

第十三条 兼职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任何时候都不得对外透露仲裁庭合议情况;未经仲裁委员会同意,不得以仲裁员的身份接受媒体对有关案件的采访,也不得在公共场合谈论仲裁案件情况,在仲裁文书尚未送达前,不得泄露仲裁结果。

第十四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馈赠的。

第(三)款的“其他关系”系指:

1.与当事人或代理人现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2.属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曾经担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离任后不满两年的;

3.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4.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辨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五条 兼职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兼职仲裁员的;

(二)聘期肉未能完成年度办案任务的;

(三)有《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32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四)在聘期受到刑事处罚或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因上述第(三)、(四)项原因解聘的兼职仲裁员,仲裁委今后不再聘任。

第十六条 解聘由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提出,经仲裁委同意后予以解聘。仲裁委对解聘的兼职仲裁员,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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