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有关问题的函 浙人社函〔2013〕59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有关问题的函
浙人社函〔2013〕59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行政审批范围的请示》(杭人社发〔2013〕28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用人单位要求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一般按隶属关系或工商登记,向同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为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用人单位申请特殊工时制度,用人单位也可就近自行选择向其住所地的市、县(区)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审批。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03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