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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意见的公告
2023-07-13

关于征求《杭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件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我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卡的监督管理和应用推进,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杭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本办法从2023年7月13日至8月11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3年8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市人力社保局。

联系人与联系电话:陈艺丹0571-87258581

联系地址: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中心(杭州市上城区大学路99号502室,邮编310003)

电子邮箱:2102622603@qq.com

 

附件:《杭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3日



杭州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完善社会治理,规范杭州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使用和管理,推动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建设,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升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包括实体社保卡和电子社保卡,是指政府面向社会公众发放,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信息储存、信息查询、就医结算、待遇领取和金融服务等功能的集成电路卡及虚拟卡,是持卡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身份凭证。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和市民卡两卡合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保卡服务机构,是指为群众提供社保卡相关业务办理服务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办理加载金融功能社保卡相关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发行、使用等工作,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建设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鼓励推行以社保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逐步扩展社保卡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政务服务、智慧城市、信用服务等领域的应用范围。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业务及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的建设规划、政策宣导和业务推进,并负责社保卡服务机构及合作银行的准入审核、业务监管、协调联络工作。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履行社保卡业务及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城建、园林文物、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医疗保障、税务、公积金、残联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本行业管理领域内依托社保卡所提供公共服务的支撑保障工作,并指导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在辖区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成立市级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

第九条 各区、县(市)按照市级架构成立议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区、县(市)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

第十条 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按照市人力社保部门政策法规及社保卡相关管理要求,协同合作银行做好社保卡制作发行、运营推广和支撑保障工作,配合推进社保卡在公共服务领域跨部门、跨地区通用。杭州市民卡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社保卡服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保卡和市民卡的统一运营、服务和支撑。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在市人力社保部门及社保卡服务机构的协调指导下,配合做好社保卡制作发行、运营推广和支撑保障工作,共同推进以社保卡为载体发放各类政府补贴、社会保险待遇等工作,依托社保卡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 社保卡发放对象为杭州市依法享受人力社保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人员。

第十三条 社保卡的发放范围、基本功能及其应用领域的扩展,按照业务发展规划和系统建设计划分步实施、逐项实现。

第十四条 社保卡存储的信息包括持卡人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等基础信息和持卡人在社保卡各应用领域中的相关业务信息。

第十五条 社保卡应用开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十六条 社保卡申领、挂失、补换、注销的具体规定由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社保卡服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首次申领社保卡免费,因个人原因换领、补领新卡的,可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 使用与数据安全


第十八条 社保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他人使用。

第十九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社保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障社保卡的安全应用,并在社保卡信息的收集、存储、加工、传输、使用、公开、删除等各环节遵循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严格保护个人信息权益。

第二十条 加强社保卡相关管理系统与公民信用信息、健康信息、人口管理等相关用卡业务系统的数据对接,依法共享本市公共服务领域权益数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社保卡。违规用卡牟取非法利益,以及恶意破坏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与社保卡管理相关的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保卡服务机构、合作银行、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及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保卡持卡人的诚信管理,对违反社保卡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有明确规定外,社保卡加载的政府各部门公共服务、政务服务应用,按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社保卡加载的金融服务应用,按照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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