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及防暑降温工作
浙江地区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发放时间:6月、7月、8月、9月。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的供应。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露天作业及在温度超过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整作业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