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增确定温州、湖州、绍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的通知
浙高法〔2022〕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更好地正确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管辖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基础上,新增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我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一审管辖法院。
二、上述六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杭州的第一审证券 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宁波、舟山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温州、丽水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湖州、嘉兴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绍兴、台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行人住所地在金华、衢州的第一审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
本通知执行中如遇有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院民五庭、立案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