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章程
(2022年11月23日经第一届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2年11月28日经院长会议审议通过,经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后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管理,推动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中文域名:本单位名称是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政务。住所:本单位住所是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42号杭州劳动大楼15、16层。
第三条 本单位是经中共杭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第四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5.70万元。
第五条 本单位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劳动权益维护、法律宣传、劳动争议案件调处。业务范围:承担市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具体办理;指导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劳动保障维权及基层调解组织的业务工作和开展业务培训;承担劳动保障监察和根治欠薪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开展劳动保障维权服务和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承办劳动保障维权投诉、举报的具体受理及处理等工作。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是杭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动本单位全面健康发展,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坚持公益属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处级领导干部和一级及以下调研员;
(三)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单位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开办,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本单位提供稳定的开办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开办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单位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
(六)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
(七)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八)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主要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
(二)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对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切实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四)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五)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
(六)履行其他应由党组织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四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五条 本单位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党总支部委员会。设党总支书记1人。书记由院长(主任)担任。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党组织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途径、方式和程序:组织领导班子、党员进行学习培训;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等,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九条 院长(主任)是本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全面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建立院长(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制定、修改章程(草案或修订案);
(二)审议业务活动年度计划;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行使院长(主任)办公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领导班子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二十三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议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利益关联者回避原则。
第二十四条 院长(主任)办公会议由院长(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内设机构7个,名称分别为:办公室、法规科、接访科、立案庭、审理庭、监管科、督查科。
第二十八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院长(主任)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实到会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本单位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本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草案、绩效评价制度草案等内部制度草案;
(四)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审议上一届(次)本单位职工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七)讨论其他需要经本单位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履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发展目标: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助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 本单位功能定位: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均等化的劳动保障维权和人事争议劳动仲裁公益服务。
第三十一条 确保公益属性是本单位管理的核心。建立健全全员参与的公益服务体系,不断提升公益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对象满意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不得从事公益职责相关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本单位宗旨和公益目标,不得损害服务对象利益。
第三十三条 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开展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管理规定,遵守职业伦理和道德。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建立公共服务清单制度,逐项列清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职能、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职能,厘清事业单位与党政机构和市场的界限。
第三十五条 在充分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举办单位每3年至少组织1次对本单位公益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或委托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六条 实行信息公开和年度报告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和履职情况,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七条 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注重选树宣传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示范带头作用,积极打造本单位公益服务品牌。
第三十八条 按照整体智治的要求,推动劳动保障维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以及根治欠薪等工作的数字化建设。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日常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拨款收入(财政全额补助)。
第四十条 本单位实施全面预算管理,遵循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和资产管理规定,强化成本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章 人事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推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建立健全出国境审批、请销假管理等各项日常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按章审批。
第四十九条 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
第五十条 本单位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院长(主任)办公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五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终止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章程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章程是本单位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本单位依据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章程实施管理。本单位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章程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由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杭州市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