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1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关于转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浙医保联发〔2022〕1号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的通知》(医保办函〔2021〕11号,以下简称《经办规程》)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持续巩固全民参保,有效杜绝重复参保
各地要持续巩固完善全民医保参保计划,依法依规分类参保。按照智慧医保推进进度,依托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参保数据库,有效杜绝重复参保,持续保持统筹区户籍参保率不低于99%。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协同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核查比对,实现参保信息的动态更新。
二、加强协同共享,确保参保待遇有效衔接
各地要加强经办协同和信息共享,为参保人连续参保和待遇连续享受提供便利。要协同税务部门做好基本医保缴费情况记录,要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医疗救助人员身份信息核准及资助参保工作,要按规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明确重复参保的情况处理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参加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可以按照规定转换不同险种。重复参保关系处理按照《经办规程》规定操作,重复缴费处理实行依申请办理,除《经办规程》规定的退费情形外,存在跨统筹区双重劳动关系的人员,保留首家用人单位为职工医保参保单位,对待遇启动后重复缴纳的医保费不予退费;存在退休后再次就业的参保人员,由就业地医保部门按规定进行停保,未发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可对参保费用作退费处理。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