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6号
2022-02-14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6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要求和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0〕31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调整为15%,职工(含个体工商户雇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从2023年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用人单位(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执行全国统一标准,调整为16%。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2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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