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劳仲院〔2012〕3号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印发《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浙劳仲院〔2012〕3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经与省高院民一庭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参考。实践中如遇到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
2012年12月26日
浙江省劳动仲裁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解答
近年来,我省劳动争议案件持续上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为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本院与省高院民一庭联合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就劳动争议处理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解答,供参考。
一、如果确系不可归贵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前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确系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日而导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不予支持。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
用人单位确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拒绝签订或者利用主管人事等职权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女职工在产假期内、哺乳假期内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内的,及其它客观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无法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三、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最长支付期限是多少?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资的支付最长不超过11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一年届自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四、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该如何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所称的“二倍工资”中加付的一倍工资并不属于劳动报酬,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用人单位自用工三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用人单位与其补订劳动合同之日或者视为双刀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
五、劳动合同期满,但因特殊情形延续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能否请求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廷,使劳动者达到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六、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续延,劳动者能否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续延期问未签订劳对合同的二倍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续廷的,在续延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不予支持。
七、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该规范用工。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末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己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八、对保安、门卫、仓库保管员等特殊岗位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加班事实应如何把握?
对于全天24小时吃住在单位的保安、传达室门卫、仓库保管员等人员,其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如确因工作需要和单位要求,不能睡眠休息的,应认定为工作时间;如工作场所中提供了住宿或休息设施的,应合理扣除可以睡眠休息的时间,即劳动者正常上班以外的时间不应计算为工作时间,对超出法定工作时间上班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工资。仲裁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用人单位是否就该岗位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过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手续(应注意审批的有效期和审批人数);用人单位是否在工作场所内为劳动者配备必要的休息设施;用人单位的工作制度或规章制度中对劳动者具体工作内容、工作强度的要求(以判断劳动者按照该制度工作是否将导致事实上无法休息),用人单位安排值班的人数(即考虑同一时段劳动者是否有轮换休息的可能性)。
九、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如何认定?
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认定加班事实应主要审查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是否合理。劳动合同对计件工资劳动定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定额审查,无约定的按行业规定审查。对劳动定额明显不合理或无行业规定的,按标准工时折算定额后再计算加班工资。
十、用人单位一次性向劳对者支付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能否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用人单位如果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向劳动者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主张违约金。
十一、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子支持。
十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如果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的,一般不支持劳动者关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对劳动者王张停发工资日至劳动合同届满日期问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如果在仲裁裁决作出时,原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的,对劳动者朱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对停发工资日以后的工资损失,应按劳动者被停发工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定。
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否作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用人单位因过错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作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确因客观原因导致计算标准不清楚、有争议,或确因经营困难、具有合理理由或经劳动者认可,或欠缴、缓缴社会保险费已经征缴部门审批,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十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后,劳动者能否再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或经调解组织调解,就工伤待遇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后,劳动者以数额过低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协议签订存在受胁迫、欺诈而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或协议内容显失公平等情形的除外。
十五、因第三入侵权导致工伤的,采用何种赔偿方式?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仍适用浙政发〔2009〕50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贽,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十六、《工伤保险条倒》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其中“原工资”按照工伤职工田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
十七、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并形成多个伤残等级的,应该如何确定一次性工伤保脸待遇?
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形成多个伤残等级,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按最高伤残等级确定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