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
2010-12-09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28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吕祖善
2010年12月9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等8件规章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废止:
一、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1992年2月3日省政府第15号令发布,1998年4月3日省政府第95号令修正)
二、浙江省违反渔港水域安全管理法规处罚办法(1994年5月11日省政府第45号令发布)
三、浙江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实施办法(1994年9月12日省政府第50号令发布)
四、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5年1月14日省政府第58号令发布)
五、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1995年6月13日省政府第60号令发布)
六、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1998年8月15日省政府第104号令发布)
七、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4日省政府第116号令发布)
八、浙江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法(2003年8月1日省政府第159号令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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