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0〕3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20〕3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 促进养老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规范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更好顺应人民群众拥有更可靠社会保障的新期待,坚持促进公平、规范统一、循序渐进、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依法参保,强化政策统一执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规范基金运行和管理,提高保障和监管能力;进一步落实市县政府对本地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建立分级责任分担机制,均衡各地养老保险负担;进一步强化基金征缴,多渠道筹措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断增强基金统筹和抗风险能力,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要求,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以政策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省主要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包括参保范围对象、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待遇计发及调整等政策;统一编制全省基金预算;实行基金省级集中统一管理,按“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统一归集、统一下拨;建设全省集中统一的信息系统,制定全省统一的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并组织实施;建立省与市县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对各市县政府落实省级统筹目标情况、 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等工作进行考核。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
各市县对本地养老保险工作负总责,将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本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基本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及时归集各项基金收入;按照规定承担支出责任,确保本地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有效防范风险;加强经办服务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经办服务能力;做好本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执行。
1.统一参保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范围的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应当依法参保;鼓励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保,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各地不得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
2.统一缴费政策。从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调整为2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雇主缴纳12%。2021年12月31日前,单位缴费工资核定办法和缴费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各地不得扩大一次性补缴适用人群范围,不得违反规定对参保人员进行一次性补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缴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3.统一待遇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等法规、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待遇调整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各市县一律不得自行增设待遇项目或提高待遇标准,统筹外项目一律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4.开展政策执行情况清理。各市县要对本地养老保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政策和做法。存在特殊困难无法一步到位的,要明确具体工作计划和过渡方案,报省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批复同意后执行。各市县因未统一执行全省养老保险政策产生的问题,相关待遇支出由当地政府自行研究解决。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1.统一基金收入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项基金当期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税务部门负责按月征收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划拨至省级财政专户,其中宁波市按月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于当月20日前上解省级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项目收入,由各市县财政部门定期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2.统一基金支出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实际核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用款计划,逐级申报至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初核汇总全省支出用款计划并送省财政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转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定期对账机制。
3.统一基金结余管理。从202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基金累计结余由省统一调拨管理,各市县不得擅自动用。2020年12月31日前,各市县将基金累计结余的一定比例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从2021年1月1日起,各市县基金累计结余根据全省基金运行等情况,分批上解省级财政专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1.统一基金预算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办发〔2010〕2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要求完善基金预算管理。从2021预算年度起,由省人力社保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编制、省财政部门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省级预算,其中,基金收入预算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省税务部门共同编制。预算草案报省政府审定并经省人大批准后执行。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就业情况、参保人员征缴计划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等因素;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各地领取待遇人数增长、待遇调整等因素。
2.强化预算监督考核。对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实施全程监督,强化绩效管理,压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省级统筹基金按时足额调度到位。建立参保缴费考核机制,根据各市县目前的参保情况,分类下达参保缴费指标并实施考核。在保持各市县参保人数自然增长基础上,对2019年末企业在岗职工参保水平未达到全省平均水平的市县,对照2019年末全省平均参保水平,设定参保人数定量指标,分解到各考核年度。
(四)统一责任分担机制。按照基金统一收支、责任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省和市县政府责任分担机制。从2021年1月1日起, 根据基金责任形成原因等, 确定各类责任省与市县分担比例。对负担确有困难的市县, 在其应尽责任履行到位的基础上, 省视情予以统筹支持。责任分担比例可视基金运行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集中信息系统。利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建立省级集中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实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数据实时省级集中,支持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监管及经办业务监管,并加强与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信息共享,实行系统直联或定期交换数据。实现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发行全覆盖,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环节应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实现养老保险业务线上办理。实现全省数据省集中管理、统一业务经办、业务和财务一体化管理。
(六)统一经办管理服务。按照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 开展社会保险核心业务梳理,推进业务流程再造。从2021年1月1日起,全省各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统一在省集中信息系统经办,具体经办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业务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在线办理、异地通办,省内转移接续不需转移资金及业务信息。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风险防控体系。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管理,加强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规程。
(七)统一激励约束机制。对各市县政府在政策执行、参保缴 费、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责任分担、基金监管等方面进行考核。建立与考核结果挂钩的奖惩机制,对工作完成好的市县予以奖励,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市县政府及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理。采取委托第三方审计等形式,建立全省养老保险工作定期审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对各地养老保险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严肃问责。
四、工作要求
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改革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 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省人力社保、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强工作指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今后将根据国家新的政策和我省实际适时调整完善。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