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杭劳裁发〔2008〕3号
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杭劳裁发〔2008〕3号
各区、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为更好地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的立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便利当事人的原则及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对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调整,经研究,对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管辖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下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市仲裁委管辖:
1.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直属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2.市属企业(指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辖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4.原由省仲裁委管辖的省部属、部队属用人单位(参加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行业)单位除外)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5.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
二、除省、市仲裁委管辖以外的各区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各区按属地管辖。
三、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的高新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由两区和各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通知》从五月一日起实行
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00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