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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制止性骚扰相关法律依据
2021-08-09

预防制止性骚扰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劳动生产特点,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在处理女职工性骚扰申诉时,应当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第五十四条 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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