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须知
一、受理范围
(一)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案件、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3.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杭州地区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50亿元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5. 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2亿元,以及诉讼标的额不满1亿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浙江省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有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纠纷的;
(2)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有关外观设计专利、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
(3)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发生在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
(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辖区内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5)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6)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7)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6.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五)本须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起诉和受理
1.起诉的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当年度经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编委等其他登记部门出具的法人资格证明;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或其核准登记部门出具的资格证明。同时,原告应确认本方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并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2)有明确的被告。提交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应提供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填写证据清单,注明证据名称、份数及提交时间;(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且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在接到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或起诉补正材料后,将依法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3.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或在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受理费,又不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仍不按时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提出反诉,应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不按规定预交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受理反诉。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诉讼费,诉讼请求中所主张的请求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败诉后所负担的诉讼费用也越高。
4.被告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为三十日)内提交答辩状,答辩状应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被告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被告不确认受送达人和送达地址的,承担因送达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
5.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更应当及时通知人民法院。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视为诉讼文书已送达。
6.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及时提供证据。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将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7.法律对当事人的起诉有时效规定。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起诉时间内不行使权利的,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年内起诉。超过3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8.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可以先行调解,或者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进行诉前化解。
三、诉讼代理
1.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相互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3.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必须向本院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出具所函。
当事人也可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委托代理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及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包括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位于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划和直辖市的区(县)行政区划辖区的证明材料。
4.当事人可以委托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5.当事人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6.当事人可以委托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作为公民代理人,并应当提交委托书、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和由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7.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
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责任
1.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及撤诉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需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需要赔偿对方当事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5)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6)有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实施的权利;
(8)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9)有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调查取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向接受调查人调查收集证据;
(10)诉讼中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和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11)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2)有请求法庭主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3)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14)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外,经法院许可,有查阅、复制本案诉讼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15)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当事人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结果有错误的,应在民事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该裁判结果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期限为三十日。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16) 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如债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执行时,可能存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易或依法不能处理变现等导致的诉讼权益不能及时兑现的风险,申请执行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以及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或者线索,以最大限度实现债权;
(17)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自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诉讼义务、责任及风险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6)按规定签收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义务;
(7)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分别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双方当事人以恶意串通、虚构事实的方式,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经查明属于虚假诉讼的,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其请求,对虚假诉讼参与人,可以适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将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虚假诉讼参与人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4.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裁定结果,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的风险。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费的风险。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范围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大类;
(3)被纳入失信名单接受信用惩戒的风险。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备一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单位依法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融资信贷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4)被司法拘留、罚款的风险。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
(5)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五、律师调解
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诉前、一审、二审、执行阶段愿意进行调解的,均可以通过本院委派、委托杭州律谐调解中心驻本院律师调解工作室,由调解律师进行诉前、庭前、执行阶段调解解决纠纷。
家事纠纷、权属及侵权纠纷、商事合同纠纷、房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等优先适用律师调解。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
调解律师由杭州市律师协会理事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执业8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
法院委派、委托的调解案件不成功的,目前不收费。
调解成功的,不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回上诉,诉讼费免除;调解成功的,需要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经法院确认的调解结果同样具有司法强制力,诉讼费减半。
六、诉讼材料的规格要求
1.规格:诉讼材料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左侧应留边2.5厘米作装订线;证据材料应按清单顺序装订成册。
2.份数:诉讼材料除向本院提交一份外,还须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3.书写要求: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4.证据材料为外文的,必须提交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七、其他
诉讼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尊重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有涉案反映的,可通过正常途径公开进行。不得通过法院外部或内部人员,以打听案情、转递材料、说情打招呼、提出实体处理或倾向性意见等形式对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施加不当影响。
如存在上述干预审判的行为,法庭将记录在案,向其他当事人公开,并依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等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