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
(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由基层人民法院请示并经同意的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重大、复杂案件;
(2)新类型的疑难案件;
(3)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
(三)本辖区内各监狱、看守所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一)本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5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3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案件、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3、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杭州市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2亿元(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争议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的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
杭州市的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且有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商事案件;
5、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拱墅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的,争议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2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富阳区、临安市、桐庐县、建德市、淳安县、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不满2亿元的知识产权案件;
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知识产权案件均由本院一审;
6、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三、行政案件
(一)本院根据法律规定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四、执行案件
(一)经本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二)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由其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行政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三)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本院辖区内的生效涉外仲裁裁决和国内仲裁裁决。
(四)被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本院辖区内的且争议标的金额符合本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公证债权文书。
(五)其他法院委托执行和本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六)法律规定应当有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