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高法〔2018〕207号
2018-12-1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高法〔2018〕207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我院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11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快速有效处理律师投诉,严格落实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健全律师投诉快速办理机制,确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律师投诉,切实提高处理律师投诉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做到有诉必理、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确保律师投诉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反馈,依法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合法权益。
快速处理律师投诉,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或审判大厅显著位置公布接受律师投诉的电话、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畅通律师投诉渠道,主动接受律师监督。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浙江移动微法院”开设律师投诉专栏,方便律师提出投诉。
第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内设监督部门统一负责律师投诉管理工作,履行律师投诉受理、移送、交办,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监督、指导、协调处理投诉工作,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等职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内设监督部门或其他部门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第一时间与投诉律师联系,能够当场沟通解决或核查处理的,应当场协调解决。情况复杂,需要调查核实的,首次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主动引导律师向内设监督部门反映问题,由内设监督部门统一报告分管院领导,确定具体负责调查投诉的部门。
律师投诉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最先接受投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其向有权处理的人民法院投诉,并将投诉材料移送相关人民法院。
对于庭审、调解、阅卷等过程中突发的律师投诉,所在法院应当依法迅速处置,确保诉讼活动不受影响。
第五条 上级法院受理律师对下级法院的投诉,一般转交下级法院调查;投诉事项重大、敏感、复杂的,由上级法院直接调查。
第六条 律师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出的投诉,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监督部门统一受理、分流。投诉事项涉及下级法院的,一般转交下级法院调查;投诉事项重大、敏感、复杂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调查。
第七条 人民法院调查律师投诉的,必要时可以邀请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的人员参加。
第八条 负责调查的部门接到律师投诉材料后,应当立即启动调查,第一时间与投诉律师联系、沟通。投诉事项简单、事实清楚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无法即时协调解决的投诉事项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上级法院转交调查的,下级法院一般应当在15日内向上级法院报告调查处理结果。
与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联合开展调查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调查处理决定。
需要更长时间协调解决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第九条 律师投诉事项经查属实,但只是工作方法、态度不当,没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查证不实的投诉,所在法院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向投诉律师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说明情况。属于律师恶意诬告、诽谤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向律师注册地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属律师协会进行通报。
第十条 作出处理决定后,除已当场沟通解决的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律师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提出投诉的,应当同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律师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级法院进行复查。
第十二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律师投诉快速办理工作。没有建立工作机制的,对相关法院主要领导进行问责。办理过程中敷衍塞责、无故拖延迟缓的,对相关领导和具体办理人员进行问责;严重违反工作纪律,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将投诉记录、调查结论记录在案,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省高级人民法院每半年对全省法院律师投诉及处置情况进行一次通报,促进全省律师投诉办理工作规范、高效开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监督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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