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0〕126号
2020-05-12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建工发〔2020〕126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为切实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我委研究制定了《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5月12日


杭州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2016〕141号)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装修部分未纳入施工许可管理的住宅工程。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强化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下同)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工程质量检测,确保检测结果真实有效,并对检测结果承担检测责任。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第六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宜同步进行,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
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涉及建筑节能、使用功能和结构安全的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第七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的主体结构和装修部分应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八条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明。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依照设计文件明确的构造、材料、构配件,对重点关键部位分层解构,明确标准工艺、工序。
第十条 全装修工程应按照明确的标准工艺、工序、构造、材料及构配件,实施标准化施工管理,不得降低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施工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留有隐蔽工程影像记录,做好成品保护。

第四章 验收及交付
第十二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时,应以每套住宅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形成分户检验记录。
第十三条 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装修住宅项目,鼓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设立开放日,邀请购买人对装修质量提出合理性建议。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单位等内容,并附住宅分户检验合格标识。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主要装修材料与构配件清单、主要设备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排布图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组建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部门,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健全监管制度,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检验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加强与住保房管、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
第二十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予以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全装修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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