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的决策部署,浙江省的具体实施办法即将出台。为避免因退抵费款增加缴费人办事负担,税务部门将调整2020年3月社会保险费申报期和征管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缴费人所属期2020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调整为3月16日-3月31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申报的程序和缴费基数计算方法不变,减免额在申报时自动计算并直接扣减应缴费额。
二、由人力社保部门、医保部门核定应缴费额的政策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申报期限和缴款期限不变。
三、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期不变。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