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38号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浙发改价格〔2020〕38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精神,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共渡难关,现就我省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降低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电费。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电网企业在计收上述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延长“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对我委出台的《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中“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三、电网企业要积极主动做好宣传告知工作,确保相关用户对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应知尽知,并采取临时抄表等措施妥善做好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四、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当地情况,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宣传和落实。要积极配合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和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强企业获得感。
联系人:韩琛;电话:0571-87052907。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