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1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局):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期,同时企业复工复产正在有序推进。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20﹞4号)文件精神,帮助企业稳定用工,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重点企业用工。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重大工程,指定专人对接,了解用工需求,可将需求信息免费发布在浙江人才网复工企业紧缺用工专区,也可直接联系当地提供志愿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同时,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志愿者顶岗、“共享员工”、省际劳务合作等措施,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还有员工未返岗的企业,按照企业需要、员工自愿、防控到位的要求,通过包机、专列、包车等方式帮助其做好员工返岗工作。对春节假期以来(截至2020年2月2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二、支持企业稳定就业。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统筹使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稳定岗位、保障基本生活等支出。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对已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市县财政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
三、做好复工企业和劳动者的疫情防控。各地要摸清辖区内企业、工程项目开复工时间,采取各种方式发布,并指导用人单位向员工通报开复工时间及返岗注意事项。加强与员工输出地对接,为员工返岗提供便利。复工企业联络员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企业制定防护措施,协助企业落实防疫物资,协调安置返岗员工,并将省里发布的用工指南推送到复工企业和劳动者。
四、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指导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疫情防控期间,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对象和具体标准由统筹区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
五、加强企业用工监测。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对重点联系企业开展复工前后企业用工动态监测,近期重点监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活必需品企业、交通运输企业、规上工业企业以及重点出口企业等,认真分析当前复工企业用工缺口,预判企业全面复工后的用工需求,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加快谋划春季招聘系列活动,推出线上春风行动,全面开展线上招聘和就业创业指导。在“最多跑一次”改革基础上,依托智慧人社平台,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实现补贴发放等服务“一次不用跑”。
七、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举措。联动全省人才就业网站,举办公益性招聘会,企业和个人可免费发布招聘求职信息。组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提供志愿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引导用人单位适当延长招聘时间、推迟体检时间、推迟签约录取。
八、积极拓展就业空间渠道。充分发挥我省数字经济优势,进一步激发数字经济创新创业活力,创造更多更高质量的新兴就业创业增长点。鼓励企业多途径扩大招工规模,积极通过增加公共性岗位等途径拓展就业空间渠道。用足用好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高校毕业生等自主创业。鼓励各地加强线上劳动技能培训等,积极支持和培育“云和师傅”“常山阿姨”等一批劳务品牌,努力把疫情对就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九、加大劳动用工指导和监察力度。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畅通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大力推广“互联网+调解仲裁”,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十、建立用工保障机制。各地要建立企业复工应急协调机制,成立工作专班,开展用工监测、预案制定、舆情引导,协调解决复工企业的用工问题;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建立重点企业联络员制度,协调解决企业员工返岗、招工引才、疫情防控等问题;实行信息日报制度,将当地企业开复工、员工返岗、政策落实、创新做法等情况,及时报送。
上述一次性就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贴息、失业补助金三项政策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3个月。各地要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恢复生产的要求,压实责任、主动作为、加强协调,积极回应劳动者关切,助力企业有序复工,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