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20〕2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杭卫发〔2020〕2号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计生协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托育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管理工作机构
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以区、县(市)属地管理为主。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区、县(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协助对区域内已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准托育机构进行摸底排查,组织开展婴幼儿家庭科学育儿知识进社区工作,支持和推动各方力量开展社区普惠型婴幼儿照护服务。
1.加强日常监管。区、县(市)卫健局要指导婴幼儿托育机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婴幼儿托育机构的日常保育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托育机构在安全保障、卫生条件、人员资质以及服务内容等方面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掌握区域内托育机构数量、服务质量、定价收费等情况,探索建立网格化的风险排查和数字化监管机制。
2.搭建综管平台。要落实由卫健部门牵头,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公安、消防救援、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计生协会、妇联等群众组织,以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密切协作的管理体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托育机构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在日常监管中,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具体监管职能,如公安部门的安保监管职能、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等,并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婴幼儿托育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
3.强化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落实托育机构各项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度,对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实行监督管理,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健康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托育机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二、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1.登记和备案机关。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实行区、县(市)属地备案管理。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应当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的托育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拟举办事业单位的,到相应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县(市)卫健局备案。
2.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申请注册非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行政区划+字号+托育园”,业务范围为“托育服务”。申请注册营利性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机构名称为“区域+字号+托育+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托育服务”。
3.备案申请资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的)、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4.备案工作流程。托育机构在注册登记后,应向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卫生评价;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当所有备案材料办结后,托育机构应向区、县(市)卫健局提交备案申请。
5.备案申请的审核。区、县(市)卫健局接收托育机构备案申请全部材料后,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其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将需完善信息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根据审核意见修改并重新提交申请。
6.备案信息公示。区、县(市)卫健局应将已核准备案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名称、地址、园长(负责人)、服务范围等内容,每月通过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7.一证一点备案。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管理。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8.备案变更及宣告无效。婴幼儿托育机构因故发生已备案事项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婴幼儿托育机构弄虚作假、骗取备案资质的,原备案部门应当公告其备案无效,并抄告相关部门进行相应处理。
三、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
(一)加大宣传引导,普及托育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
2020年,要集中力量开展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告知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应当符合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办托育机构应当符合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各区、县(市)卫健局牵头,通过街道(乡镇)、社区(村)对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从业机构进行梳理摸排,有针对性地对从业机构开展国家和浙江省涉及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宣传。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市场调查、张贴公告等方式方法,帮助从业机构深入查找问题,分析原因,研究措施,并督促其落实相关规范要求。此外,还要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婴幼儿家长广泛宣传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群众充分了解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内容,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二)启动机构备案,形成合法有序的托育服务市场
拟开展或已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到区、县(市)卫健局办理托育机构备案手续。对于从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却未进行注册登记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由属地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及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健、公安、市监、消防等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托育机构应实行明码标价,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并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收费时段与托育服务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于未完成的托育服务,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优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要做实做细事前工作指导,搭建集“政策宣传、咨询互动、事项办理、信息管理”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让有意向进入托育服务行业的市场主体了解相关政策,知晓工作流程,为社会力量参与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提供支持与帮助。要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立足本区域实际,集中、整合,合理规划涉及到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各个环节,通过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集成服务等方式,减材料、优程序、压时间,完善网上和窗口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卫健,民政,市场监管,住建和计生协会要高度重视,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工作举措,落实责任,并加强对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的指导、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促进辖区内托育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务求取得实效。
(二)注重稳妥推进
各区、县(市)有关部门加强工作协调与联动,稳妥推进辖区内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要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有序进行。力争通过一年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的开展,初步形成合法有序的市场环境,基本建立托育机构备案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三)注重经验总结
各区、县(市)卫健局要全面总结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取得的成效,为今后规范市场行为,加强托育行业日常监管积累经验。专项活动结束时,每个区、县(市)至少要形成一至两个典型案例。请各区、县(市)在2020年11月30日前,将典型案例及专项行动总结报市卫健委基妇处邮箱hzwsjjfc@163.com。
本通知从2020年2月10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市场监管局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2020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