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农〔2020〕4号
2020-01-22

关于印发《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农〔2020〕4号

西湖区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管理,规范西湖龙井茶产销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保护西湖龙井茶的政策文件精神,现将制定的《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为加强西湖龙井茶品牌管理,规范西湖龙井茶的产销行为,不断提升其品牌价值和对经济、社会的贡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保护西湖龙井茶的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释义。西湖龙井茶产地证明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在符合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用以证明西湖龙井茶原产地属性的标识。标识分为“证明标N(茶农用)”和“证明标Q(企业用)”两种样式。标识内容包含“西湖龙井”和“龙井茶(西湖产区)”字样、年份、规格、编号和防伪信息。
3、适用范围。凡需在外包装上使用“西湖龙井”或“龙井茶(西湖产区)”字样的产品(三级及以上),必须产自杭州市西湖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两区”)东起虎跑、茅家埠,西至杨府庙、龙门坎、何家村,南起社井、浮山,北至老东岳、金鱼井的范围内,由杭州市人民政府划定予以保护的168平方公里茶地;必须统一加贴标识。生产经营企业(或组织)、茶农,应遵守本办法。
4、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
二、管理平台
1、平台构建。“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是用以管理西湖龙井茶生产、加工、销售及市场运营的全程数字化一站式网络平台。系统包括西湖龙井茶基础数据库、防伪溯源查询、“西湖龙井”地理证明商标授权许可、龙井茶(西湖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产地证明标识申领发放和流向管控、市场监管、奖惩等功能。
2、基础数据。根据西湖龙井茶测绘数据,建立茶农和茶企(或组织)的茶地权属、茶品种、茶产量等基础数据库。依据基础数据库信息,建立茶农和茶企(或组织)独立电子账户,同步核定电子账户中的茶叶数量。
3、标识申领。标识在“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上(含网上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申领。
4、数据转换。茶农自产自销的,按个人账户中核定的电子数据,等量换领“证明标N(茶农用)”;茶农将原料茶销售给有资质的茶企(或组织)时,将茶农账户的电子数据等量划转至茶企(或组织)账户(出售鲜叶按4:1比例转换)。茶企(或组织)凭电子数据等量换领“证明标Q(企业用)”。
5、管理权限。标识申领管理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采取分级管控模式。设立村、镇级专用账户和相应管理权限;设立区级专用账户,管理辖区范围内平台;设立市级专用账户,管理两区平台,监控数据流向,并在公共平台上公示有关信息,以利于社会监督。
三、标识申领
1、申领要求。茶农应在“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平台登记注册,开设账户。茶企(或组织)应获得“西湖龙井”地理证明商标使用授权许可或龙井茶(西湖产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准,已获得的茶企(或组织)应按要求上传资料。
2、申领规格。“证明标N(茶农用)”每枚标识规格为250g。“证明标Q(企业用)”每枚标识规格分为20g、30g、50g、100g、125g、150g、200g和250g八种。
3、申领时间。茶农和茶企(或组织)可凭电子账户数据按需按实到服务点申领实物标识。申领时间自当年春茶开采时至12月底。
四、职责分工
1、基础数据核定。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西湖龙井茶测绘数据,对茶农和茶企(或组织)的茶地权属、茶品种、茶产量等基础数据进行调查、核实、公示后录入系统,每年12月底前,根据村级上报茶地变动情况(含没变动)、镇级审核确认后,对系统数据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新增面积须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出具测绘报告。
2、标识印制。标识由杭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要求统一印制。
3、标识发放。标识由杭州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地点和人员换发。发放管理由相应村、镇负责:村级使用专用账户和相应管理权限管理村级平台,对茶农自产自销茶叶开展领标、销售等信息登记及信息公开工作,帮助茶农完善其他相关信息录入工作;镇级强化指导监管,确保村级平台规范正常运行。两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发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标识宣传。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茶农和茶企(或组织)标识使用的宣传培训力度。宣传、文广、旅游等相关部门利用媒体、宣传图册、标志标语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标识的宣传,提升公众认知度,营造西湖龙井茶品牌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氛围。
五、流程管控
1、茶农和茶企(或组织)对标识使用规范性、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严禁标识私印、买卖等行为。
2、茶企(或组织)收购茶农茶叶,应有专人负责,通过电子数据划转,不得收取茶农实物标识。做好收购销售进出台帐和标识使用台账,确保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帐实相符。
3、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实物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管,督促镇、村每年将标识使用情况在村级平台上公示。
4、龙井茶(西湖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按职能对标识使用进行管理。
5、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标识违规使用等行为的举报。根据举报内容,移交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加强对西湖龙井茶专卖店等市场主体标识使用情况的管理。
六、奖励惩处
1、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台帐健全、抽检合格、自律规范、信用良好、一年内无投诉的茶农和茶企(或组织),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过建立红榜等形式,予以表扬和奖励。
2、对收购、销售台账不全、标识使用不规范、账实不符、买卖标识的茶企(或组织),由龙井茶(西湖产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委员会和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按照职能权限及合同约定暂停标识使用授权许可,责令整改。
3、对生产、销售假冒西湖龙井茶产品等行为,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标识管理中,基础数据调查核实不清、更新不及时或管理不严格、擅自更改数据,导致标识虚领、多领、冒领的,一经发现核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严肃处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杭州市其他有关西湖龙井茶标识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2、本办法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与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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