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放射诊疗安全监管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2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诊断与救治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疫情防控需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放射诊疗安全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为医疗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二、疫情防控中,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以及诊疗设备、场所、防护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前提下,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可免予办理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的,应当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