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与 浙杭 劳人仲案〔20 〕 号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申请人无法到庭参加庭审,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请求延期开庭,望依法决定。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申请人: (签名或盖章)
日 期: 2020 年 2 月 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