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的通告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市、新区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遏制疫情蔓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结合上级法院工作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特对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请诉讼参与人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j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智慧法院APP、12368服务热线、电子邮件、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法官、提交材料、开庭或调解等,尽量减少出行。
二、疫情防控期间,诉讼参与人可选择网上立案平台、移动微法院平台等渠道进行网上登记立案。确需现场申请立案的,可就近选择任一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请通过跨域立案系统办理立案手续;如因诉讼时效、申请执行期限、上诉期限即将届满等原因需及时立案的,可在期限届满前将相关材料邮寄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或相关案件承办人;请务必注明当事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诉前调解的案件,将统一通过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浙江ODR)进行线上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PC端搜索“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以及通过扫描或者搜索“浙江ODR”下载APP或进入微信小程序,通过注册或登录平台申请在线调解服务。
三、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2月7日开庭的案件,开庭时间予以调整(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的案件除外),调整后的开庭时间以案件承办人通知为准。
疫情防控期间,法官、书记员将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是否延期、如何提交诉讼材料等事项进行沟通;如确定通过移动微法院平台进行审理的,请诉讼参与人予以配合,及时认证身份进入该平台参与诉讼活动;公开庭审的案件,公众可选择登录浙江智慧法院平台、中国庭审公开网通过互联网观看庭审过程,无需至法院旁听庭审。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可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四、我院将严格遵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的有关规定开展执行工作;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以“总对总”、“点对点”为主,跨区域执行事项以委托办理为原则,对被执行人等采取强制措施会受到一定程度影响;如有被执行人在此期间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将在事后依法予以追究。
五、鉴于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含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及审判区域等系公共场所,且我院审判办公场所系租用写字楼(非独立区域),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诉讼参与人确需前往的,须佩戴口罩并遵照工作人员要求配合体温检测等疫情防控工作;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措施带来的不便,敬请诉讼参与人谅解。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8日
邮寄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海达南路555号下沙文化中心C座
邮编
3100018
浙江法院网(网上立案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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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庭审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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