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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2019-10-24

公开征求《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制定了《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和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9年11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电子邮箱:gongy.ylbzj@zj.gov.cn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传真:0571-81051037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改革发展处(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213号,邮编31000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24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  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裁量基准

备注

1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3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4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5

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6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7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以每人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备注:同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均设置处罚,处罚依据仅列出上位法;其它未设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本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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