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和幅度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2 |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3 |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
4 |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5 |
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6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可以处罚事项 |
7 |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生育产假规定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罚款 |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以每人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应当处罚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