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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基〔2019〕5号
2019-11-29

关于印发《杭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教基〔2019〕5号

各区教育局、钱塘新区教卫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现将《杭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29日


杭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

为切实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科学公平安排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在杭州市区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17〕77号)和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 积分入学的实施范围
符合市区义务教育入学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小学一年级(以下简称入学),适用本实施办法。
二、积分入学的适用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龄儿童,可以申请适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下同)的居住证积分排序入学。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入学年龄。
2.当年市区入学第一批录取开始前,已持有市区有效的《浙江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适龄儿童,不适用积分排序入学,但仍符合在市区入学的条件。
1.适龄儿童本人于当年市区入学第一批录取开始前取得居住证,但父、母均未在当年4月10日前申请居住证积分。
2.适龄儿童本人于当年市区入学第一批录取开始后至当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居住证的。
三、适用积分的申请和核定
积分申请和核定均按杭州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其父、母应提前向居住地积分受理窗口书面提交积分申请,申请时间截至当年4月10日(如4月10日为休息日,则为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下同)。
(二)此前因其他用途已取得居住证积分且仍有效的,无需重复申请积分,但应在4月10日前向积分受理窗口补充说明积分用于子女入学排序。
(三)在一个区申请取得的居住证积分不适用在其他区入学排序。
(四)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小学录取工作开始前向本区居住证积分管理部门提取居住证积分信息,内容包括积分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证总积分和各项目积分、积分申请日期,以及申请入学儿童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等信息。
四、入学报名
持有市区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申请在市区入学的,不论是否适用积分管理,均应在规定时间(具体时间以市教育局公告为准,下同)登录“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网址:https://xxbm.hzedu.gov.cn)完成入学报名,并按规定到居住地学区所在学校(或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地点)进行信息核验。
五、录取安排
(一)录取排序
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对当年适用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以居住地所在学区为单位,按以下规则进行排序。
1.依据入学申请人适用的积分按由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序,父母双方申请积分的,取积分高(排序靠前)的一方。
2.积分相同者,按以下条件顺序依次确定排序先后位次。
(1)申请人家庭在市区有自购产权住房且实际居住;
(2)本区连续居住时间长;
(3)社会保险积分高;
(4)基础积分高。
(二)录取公示
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积分高低,依次安排录取学校,并公示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申请人对录取安排如有异议,可向区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复核,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异议经核实,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调整入学安排。公示结束后提出异议者,不予受理。不接受积分入学安排者,视作放弃在市区申请入学,应及时到户籍所在地入学。
(三)其他持居住证适龄儿童的录取
区教育行政部门完成积分排序入学后,应根据本地教育资源和招生实际,统筹安排符合在市区入学条件,但不适用积分排序入学,且完成入学报名的适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四)其他
非常住户籍儿童在居住地入学,国家和省市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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