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0号
1997-04-29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劳动部办公厅
199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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