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9〕8号
2019-06-24

关于做好2019年杭州市区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有关工作的通知
杭社险发〔2019〕8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相关政策,为做好2019年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
1.缴费基数的确定及启用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2018年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自2019年7月启用。
2.缴费基数口径
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6432元, 用人单位(含以用人单位形式办理参保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报的职工(雇工)个人月平均收入低于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321.6元)的,按60%确定,高于2018年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6608元)的,按300%确定。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如实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未在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单位,其职工(雇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在此基础上再按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及300%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核定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由税务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当月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其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已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江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中心统一规定执行,其余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杭州市统一口径执行。
3.缴费基数启用后相关补(退)收
2019年缴费基数启用后,对用人单位2019年1月至6月按2018年缴费基数预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差额补收或退收,具体结算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执行。
4.部分退休人员的基数调整
退休(含退职,下同)时间为2019年1月至6月的用人单位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照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2018年月平均工资收入进行核定,对未按规定时间上报2018年职工工资收入的,其缴费基数按2018年12月缴费基数的 110% 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核定规则及社会保险费差额补收退收规则同上。
5.征地人员的一次性补缴标准调整
征地人员其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从2019年7月起调整为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
1.结算范围
2019年1-6月已兼并、合并、分立的单位,不再进行年中清算。
2019年6月正常结算的用人单位中,下列人员除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外的2019年1月至6月实际参保的社会保险险种(其中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用人单位的全部参保险种)属结算范围:
(1)2019年6月仍在参保,非当年新增参保人员。
(2)2019年6月仍在参保,当年新增、再就业且申报的月工资收入低于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人员,以及申报的月工资收入高于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3)2019年1月至6月结算期新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间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人员,包括在核定基本养老金时已进行补退处理的,但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基数仍低于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或高于2018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人员。
2.结算方式
参保单位职工2019年1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应按2019年缴费基数征收,对上半年已按预缴基数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差额多退少补。
参保单位2019年上半年因年中结算产生的补收(退收)社会保险费,在2019年7月《杭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对应的险种“补退调整”栏反映。
3.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已纳入全省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的杭州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中心统一安排执行。
四、结算清单查询方式
用人单位已办理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认证的,可在2019年7月25日后登录杭州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wsbs.zjhz.hrss.gov.cn)查询社会保险费年中结算明细,尚未开通网上办事的可凭单位介绍信根据参保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社会保险费结算清单。
五、其他事项
为做好年中结算的资金清算工作,请各用人单位及时做好银行户名、银行账号(包括事业单位的收入户)、开户银行名称、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的核对及变更工作。

杭州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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