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23号
劳动部办公厅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7〕23号
中国海洋石油公司:
你公司人事劳资部《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96〕人劳便函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关于用人单位对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是否可予以辞退处理的问题,可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第28条有关规定办理。即:“ 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劳动部
1997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