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19〕60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运〔2019〕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9年6月6日
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业务办理工作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以下称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业务办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改进提升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工作的通知》及相关管理规定,编制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依托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以下简称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以下简称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以及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等业务。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工作规范另文印发。
第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第四条 网上业务办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的原则。网上业务办理与办事大厅窗口办理效力等同,鼓励通过网上办理业务。
第五条 网上业务办理不改变业务办理机构、审查内容与责任主体。
第二章 用户管理
第六条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注册用户包括自然人用户和法人(经营者)用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和新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注册自然人用户办理业务。自然人用户注册需提交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在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人身份证号自动关联本人已有从业资格信息。
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者、申请从事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的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等通过注册法人(经营者)用户办理业务。法人(经营者)用户注册需提交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在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完成注册后,可通过本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自动关联本单位信息及所属营运车辆信息。
第七条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注册用户关联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反馈部级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条 自然人用户可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以及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
法人(经营者)用户可办理普通货运车辆网上年度审验,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九条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注册用户可在业务办理机构受理业务前撤销网上申请。
第三章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业务
第一节 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网上申请
第十条 自然人用户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提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申请。
对已获得从业资格又重复申请从业资格的,不再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
第十一条 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需要提交申请从业资格类别、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驾驶证日期等信息,以及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白底彩色证件电子照片和身份证、驾驶证等扫描件。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还需提交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扫描件。
申请危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还需提交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相关培训证明,以及已获取的从业资格证或全日制驾驶职业教育学籍证明扫描件。
第十二条 申请危货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的,需提交申请从业资格类别信息、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电子照片,以及身份证、初中以上学历证明、相关培训证明等扫描件。
第十三条 初次申请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可选择申请人户籍地或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申请增加从业资格类别的,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业务办理机构受理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尽快安排考试,并及时将考试安排、考试结果、是否能够获得从业资格等信息反馈网上便民运政系统。
第十五条 对在办事窗口大厅办理从业资格申请业务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及时将业务受理情况、考试安排、考试结果等信息反馈网上便民运政系统。
第二节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信誉)考核
第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提出诚信(信誉)考核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诚信(信誉)考核需要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上一个考核周期学习教育情况等信息。
第十八条 网上诚信(信誉)考核业务由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诚信(信誉)考核内容包括道路运输驾驶员安全生产、遵守法规、服务质量等情况。
第十九条 业务办结后,申请人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下载《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诚信(信誉)考核凭证》(以下简称《考核凭证》,参考样式见附件)。
第二十条 《考核凭证》由业务办理机构加盖电子印章(参考样式见附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考核凭证》予以采信。
第二十一条 经考核评定达到从业资格证吊销条件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依法对道路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予以吊销。
第二十二条 对在办事大厅窗口办理诚信(信誉)考核的,业务办理机构应及时将诚信(信誉)考核计分及评定结果反馈网上便民运政系统。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份开展到期自动考核。
第三节 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
第二十四条 普通货运和危货运输驾驶员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
第二十五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业务,需提交从业资格证号、服务单位、驾驶证准驾车型、初领驾驶证日期、申请理由等信息,以及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电子照片。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换发的,还需提交原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扫描件。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变更的,还需提交新服务单位聘用合同扫描件。
第二十六条 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注销业务,需提交注销原因信息、从业资格证扫描件等。
第二十七条 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补发、换发、变更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需核查申请人学习教育、违章处理、从业资格证是否被注销或吊销等情况。
第四节 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
第二十八条 普通货运驾驶员在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注册用户后,可使用全国道路运输驾驶员学习教育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学习系统)参加网上理论学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完成规定学时学习的,用户可通过网上学习系统下载《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理论学习教育凭证》(以下简称《网上学习教育凭证》)。
第三十条 《网上学习教育凭证》由网上学习服务提供机构加盖电子印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普通货运驾驶员网上学习教育学时以及《网上学习教育凭证》予以采信。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及时通过网上学习系统归集本辖区内普通货运驾驶员的网上学习教育记录。
第四章 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业务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提出普通货运车辆和危货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申请原因等信息,以及机动车行驶证扫描件和车辆45度角彩色电子照片。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换发的,还需提交原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需提交车辆号牌号码、道路运输证号、注销原因等信息,以及道路运输证扫描件。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注销业务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办理。业务办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道路运输证是否因违法行为被暂扣等情况;办理道路运输证注销业务,除审查申请材料外,还应核查是否存在违章未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网上备案(变更)、注销申请。
第三十七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需要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经营场地、停车场面积、技术人员汇总表、维修设备设施清单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土地使用权及产权、各相关人员学历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维修检测设备及计量检定合格、环境保护措施等相关材料扫描件。
申请办理危货运输车辆维修经营备案(变更)的,还需提交与其作业内容相适应的专用维修车间和设备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管理人员汇总表、安全操作规程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网点备案(变更)的,需在线填报《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登记表》,并提交连锁经营协议书副本、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符合机动车维修经营相应条件的承诺书等扫描件。
第三十九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注销业务的,需提交备案编号信息、营业执照扫描件等。
第四十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连锁经营服务网点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变更)和注销业务。
第六章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可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向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管理平台提出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请。
第四十二条 申请办理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需提交申请行车许可证种类、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号(4.5吨及以下货运车辆除外)、吨(座)位/核定载客人数、保险单证、驾驶员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计划出入境时间、出境口岸、运输路线、出入境事由、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四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申领业务由离境口岸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办理。
第四十四条 网上业务办结后,道路运输经营者可到业务办理机构或离境口岸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取国际道路运输行车许可证。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用户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与合法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 网上办结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证补发、换发、变更等业务后,申请人可选择邮寄到付或自取方式获取证件。选择自取的,需在一个月内领取证件。
第四十七条 用户可以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申述账号被盗用,对于账号被盗用办理相关业务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八条 业务办理机构原则上应在用户网上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业务。相关结果应及时反馈网上便民运政系统。
第四十九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网上便民运政系统及时告知用户办理结果。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业务办理机构应一次性告知具体情况,并允许用户网上补充材料。
第五十条 业务办理机构应通过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持续简化办事申请材料。网上便民运政系统根据各地精简办事材料情况进行差别化配置。
第五十一条 本指南涉及的违章行为指的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机构查处的违章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指南由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指南自2019年12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