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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力社保厅关于2018年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活动反馈意见建议整改落实情况的公示
2019-05-31
根据省委直属机关工委《关于反馈2018年省直机关作风建设民主评议活动意见建议的函》要求,我厅高度重视,及时进行研究,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活动以及年终的厅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逐一对照检查,分析原因,制定相应整改措施,并落实到相关责任处室、单位。其中,对确实存在、马上能改的问题,做到迅速整改;对需要逐步整改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对情况与事实有出入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以更严的标准、更高的要求抓好工作落实,进一步提高群众对人力社保工作的满意度。现将反馈意见建议的整改落实情况逐条公示如下:
一、希望能尽快完善政务网上社保缴纳查询系统,可查询的缴纳月数较短,除杭州地区外,其他的异地查询信息不完整。
整改落实情况:自2016年起,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的社保缴纳查询系统可查询全省参保人员二年以上的个人参保信息,并且信息均已完整。
二、在已调整的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基础上,对高龄退休老人在生活上给予多方面的帮助补贴。
整改落实情况:近年来,我省在调整养老金时,对高龄退休人员都实施倾斜政策,以提高这类人群养老待遇。养老金的发放政策制定权在国家,我省不能擅开口子。下一步,我们会积极向国家反映这一需求。
三、人力社保政策宣传不到位。
整改落实情况:为做好人力社保政策普及工作,近年来我们一直把政策宣传作为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强化平台载体建设,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政策宣传取得了一定成效。具体工作举措如下:
一是建立新闻发布制度。主动召开新闻发布会、政策吹风会、媒体见面会,宣传重大政策。2018年围绕我厅改革工作召开了“关于高水平打造高技能人才队伍的意见”“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浙江高端人才集聚政策”等3场新闻发布会。同时,及时组织省级主流媒体进行宣传解读,取得良好宣传成效。
二是在厅门户网站开设“最新政策”“政策法规”专栏,及时对最新政策文件更新发布,并对规范性文件等进行政策解读。
三是在《浙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开设“文件选登”专栏,每期刊发重大政策文件。杂志已通过厅门户网站、“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实现全媒体阅读功能。
四是在“浙江人社”微信公众号专门开设法治人社专栏,2018年推出了10余条人社政策解读信息。同时,对出台的人社政策第一时间进行推送宣传,如2018年7月13日发布的《浙江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惠及745万退休人员》,获“10万+”阅读量,并被评为2018 年度全省人社十大新闻事件之一。
五是适时组织开展系列政策宣传活动。如2018年以人社部开展“筑梦未来 与你同行”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介活动为契机,与青年时报合作开展“‘人社大讲堂’进高校”活动,邀请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专家走进浙江财经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工业大学等高校课堂,向高校学生介绍政策亮点、创新服务措施等内容,起到较好效果。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12333全国统一咨询日”活动,听民声,解难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适应新媒体发展变化,把握新媒体发展特点,强化用户思维,注重运用短视频、H5、动图等形式,重点开展“短视频+人社政策”的政策解读宣传活动。2019年拟拍摄10个左右人社政策解读短视频,就制定出台的重大政策文件,邀请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解读,力争让人社政策更接地气。
四、失地农民参保,人员认定不规范。
整改落实情况:在国家没有统一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我省于2003年全面建立实施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通过政府规章对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形式、资金来源与保障标准以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和法律责任等作出相对刚性的规定,这对于加强依法行政,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提升制度的整体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
省政府令第264号相关职责规定:
(一)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方案的拟定和组织实施。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数量和对应的人员,确定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门。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发给其应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指标分配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确定,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确定,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业务。对参保人员认定不规范问题,应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督促被征地所在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改进。
2017年下半年,省审计厅组织11个审计组,通过跨市交叉审计的方式,对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进行了专项审计。根据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我厅与省审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主动对接,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实施和转保政策落实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共同商议落实审计整改的具体举措,并积极督促指导各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2018年8月,我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完善。今年以来,我们积极督促指导各市县按照《指导意见》精神,尽快出台实施细则,规范各地参保指标核定及分配行为,加强村集体分配参保指标民主化程序和公开透明度,落实征地参保“人地对应”,完善社保经办管理系统,加强参保审核管理,规范参保对象审核认定、参保缴费和待遇核发工作,严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的“入口关”。
五、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已逐步落后于社会平均水平,建议建立财政供养人员与社会平均工资的联动调查机制,提高高校教师收入水平,取消绩效工资限额,阻止高校人力资源流失或隐性流失。
整改落实情况:2017年10月,为建立健全省属事业单位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我们会同省财政厅出台《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推动人才创业创新的若干意见(试行)》(浙人社发﹝2017﹞132号)等有关规定,突出考核激励导向,建立健全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的绩效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对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照不超过8%比例增长;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按照不超过5%比例增长。以此为累计基数,绩效工资每年滚动增长。同时,结合省属事业单位等行业特点,实行“绩效工资+X”管理模式,对高层次人才、科研经费绩效、科技成果转化、承担横向项目等“X项目”进行专项激励,明确这些激励政策在核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单列。此外,对年度内取得国家级重要标志性成果的,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再酌情给予一次性优惠。
通过建立绩效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设置“X项目”专项激励政策,结合国家正常工资标准调整等举措,在事业单位建立起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激励运行机制,充分体现事业单位行业特点,较好地解决了考核结果应用性不足、事业发展与绩效工资总量增长不挂钩等问题,最大限度激发事业单位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近年来,为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支持人才创业创新,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办学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我们会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激励支持省属重点高校发展的绩效工资政策。一是探索实行第一批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绩效工资总量与事业发展绩效挂钩机制。2015年,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对中国美术学院等第一批5所省属重点建设高校绩效工资政策进行了研究,经省政府同意,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78号),对考核达标的省重点建设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在人均9万元的基础上,可在3年1个周期内,按不超过30%的幅度上浮,专项用作绩效奖励。二是进一步给予省属高校更加优惠的绩效工资调整政策。根据省委《关于全面实施高等教育强省战略的意见》,我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水平动态调整备忘录》,明确2018年至2022年,进一步倾斜支持省属重点建设高校(含重点建设高职院校)事业发展,绩效工资增长比例在浙人社发〔2017〕132号文件的基础上(考核优秀增长不超过8%,考核合格增长不超过5%),每年可再提高5%,今后每年可根据考核结果累计增长。同时,对取得国家级重要标志性成果的,还可以单独申请提高绩效工资总量。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优化有利于高校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倾斜政策,进一步研究完善省属高校绩效工资政策,深入省属高校加强调研,努力建立完善与事业单位行业特点相匹配的薪酬制度体系。
六、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相应的一些政策制度要能配套出台。如:退休人员被判刑,刑满释放后能否继续发放养老金,以及发放标准,职工去世后抚恤金是否由养老保险发放。
整改落实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关于死亡人员相关待遇、受处分或判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处理等配套政策,国家一直未明确,我们会积极向国家反映,争取尽快出台政策,解决此类人员的待遇问题。
七、对事业单位职称限制制度过于死板,导致大部分人员无法进行职称考试及聘用,不能高职低聘。评聘结合限制政策不符合实际且脱离群众,损害绝大部分人的权益。
整改落实情况:评聘结合是职称制度的要求。按照国家对于职称制度的设计思路,所谓的“评职称”,评的是担任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目的是为了聘任,就要以承担和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为目标。
评聘结合是国家改革的方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明确,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评聘结合是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应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实施脱离岗位的职称评审。其本质就是将个人的水平评价行为,转化为单位的技术职务聘任行为,“评”要与“聘”相结合,“聘”要以岗位为前提、工作绩效为基础,从而促进评价与使用的有机结合。
评聘结合是根除职称“弊病”的关键。原有的职称制度对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地位,加强队伍建设,促进事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评价与使用“两张皮”问题、“大一统”的评审模式等问题,其根源在于职称申报离开了岗位条件,基层和单位在考核推荐关出现了“缺位”,“评职称”成了游离于实际工作以外的个人行为。要解决上述结症,实行评聘结合,强化岗位考核是关键。
评聘结合是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要求。要真正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就要强化单位的考核权重,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话语权。其中,岗位是职称申报的先决条件,只有明确了岗位,业绩考核才有可比性,才能真正落实分级管理和分类评价要求。
实行评聘结合后,专技岗位结构比例成为了关注焦点,部分单位,特别是基层事业单位,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岗位饱和,影响年轻人员晋升的情况。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看,首先,国家自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来,一直强调严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所有事业单位高等级岗位都是有限的;其次,过去高级职称评得过多过滥,单位考核竞聘制度不健全,存在一聘定终身,能上不能下的问题,不同程度挤占了部分年轻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空间。这些问题正是本次改革需要解决的。为此,这次改革不是职称制度的单兵突进,而是与岗位管理、考核竞聘、人才流动等多项人事制度改革协同推进。我们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激活岗位存量。指导基层事业单位合理配置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资源,真正落实岗位制度。岗位不再只是一个用于晋升的指标,而是有具体工作任务、考核指标的“职位”,进一步完善考核、竞聘制度,加快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
二是精准提供增量。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后,我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提高农业林业、文化、广电、卫生、中小学校等基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控制标准。对于这部分岗位增量,不搞“大水漫灌”,而是要求必须定向用于基层一线和事业急需的方向,明确岗位职责,提高岗位资源供给的精准度。
三是建立优秀人才晋升的绿色通道。2018年,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浙人社发〔2018〕122号),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设置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制,为引进和使用基层真正急需的优秀人才提供的“绿色通道”。
下一步,在改革推进过程中,我厅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宣传,使其吃透改革精神,适时总结改革成效。对改革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将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进行总结,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八、加强对农村地区的老百姓普及社保知识,确保农村群众合法的知情权。
整改落实情况:除上述第三条落实情况中提到的宣传举措外,针对农村地区的老百姓,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对涉及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政策宣传均印发了宣传手册,手册除在经办机构免费赠送外,也同时进入街道、社区免费向老百姓提供。
九、希望省内各市社保转移,可以直接网上办理,不用到各地市去开社保缴存证明,减少人跑路,让数据跑路。
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参保人员办理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自助打印参保缴费凭证,并交至转入地社保部门,已实现只跑一次。下一步将按照推进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继续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全程通过网上申办转移接续业务,提升社保机构的电子化经办水平。
十、亲身经历:去萧山社保办事,没带介绍信,但是工作人员完全可以通过我的其他证件及表格核实相关信息,他们不予办理相关业务,对于“最多跑一次”,他们的解释是:证件齐全才能最多跑一次,这是不是太拘泥于形式,或是“推诿拖”,不作为?
整改落实情况:萧山区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省市“八统一”要求办理业务,部分涉及单位业务的办理,因内控和信息保密的要求,需要办事人员提供介绍信或单位委托证明。下一步,我们将在省市相关经办要求下,充分利用大数据平台,尽可能减少证明类材料,让群众少跑腿。
十一、浙江政务服务网:办事流程,梳理不够明确,特殊情况需准备的额外材料和办理流程未体现。案例如,办理社保转移,或补缴事宜时,单位女性员工超过50岁,需额外提交证明材料未在官网上体现,另外办事人员对特殊情况的材料提交也不明确。
整改落实情况:已经与当事人进行了沟通,并向其作出解释。下一步将对“最多跑一次”事项材料进一步进行梳理,尽力让群众办事少跑不跑。
十二、临海市社保部门在办理退休人员手续时,明知是自己的过错还让当事人多跑。
整改落实情况:经了解,参保人于1999年办理社保转移,从临海社保转移到台州社保,当时社保没有电脑系统记录,全部由工作人员手工记录,且所有转移档案均交由参保人本人或单位递交给对方社保。由于当时材料递交不及时,导致参保人在临海的参保年限缺失。重新认定缴费年限,需参保人提供相关资料,因年代久远,参保人无法及时一次性提供相关资料。2008年后的参保数据已由电脑记录,目前台州市范围内链接部级异地转移系统,不会再出现参保数据丢失的情况。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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