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9〕61号
2019-05-28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的通知
浙商务发〔2019〕61号

各市商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加快商务信用建设应用,提升行业治理现代化水平,着力营造“人人都上信用网、事事都查信用分”的良好信用环境,现就全省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和应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抓好行业信用平台建设应用
浙江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是省厅打造的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平台,平台网址:xy.zcom.gov.cn,为全省600万家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建立了信用档案,数据覆盖浙江在册企业80%以上,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8个门类、90个大类,380个中类,850多个小类,整合信用信息条数3500万,其中失信被执行企业2万家,活跃网站4万家,网店数量400万家,独立电商5千家,电商商品条数1.7亿,数据量在全国同类平台中处于领先地位。为支撑商务基础业务工作,平台定期整合信用中国、信用浙江等数据,并开发了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定制化目标企业信用监测、预付卡发卡企业信用公示等功能,后期将依托政务钉钉,定点定向推送行业主体失信信息,各地和各业务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相应功能使用。同时,要合力做好平台的宣传推广工作,借助“诚信宣传月”、大型展会等活动,积极向社会搞好推介,逐步提高平台的覆盖面和知名度。要高度重视平台的协同应用工作,围绕业务系统信息化改造升级,推动信用平台与业务监管系统的深度融合,在底层搞好业务数据、信用数据的互联互通,着力构建业务与信用互为补充、互为支撑的新型监管体系。
二、抓好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
要依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商务部等多部门签订的联合惩戒备忘录等要求,加大信用结果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应用,逐步带动和形成信用治理的闭环。一是加强日常性应用。各级在日常监管、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资金扶持、公共资源交易、进出口管理、定期检验、国家工作人员招录、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信息主体的信用档案,并将信用结果作为相关事项的参考。目前,省厅正在推进信用结果在权力事项平台应用工作,完成后,各级将会在省政府权力运行系统中直接获取办事对象的信用状况。二是加强对守信行为的激励。各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守信红名单,在实施行政许可、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公共资源交易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激励。同时,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结合实际研究探索符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的激励措施,不断营造诚实守信良好氛围。三是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有不良信用信息的主体,各级可以依法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将其列为重点审查对象,或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列为日常监督检查重点对象,加强现场检查,督促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各级可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及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其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等政策扶持,限制参加国家机关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等措施,提高相关主体违法失信成本。
三、积极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市场领域应用
商务主管部门既是实施对外开放战略的综合经济部门,又是国内贸易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促进行业内各类主体创新发展、规范行业营商环境是商务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各级要强化服务意识,及时公开公示相关公共信用信息,积极推动信用结果在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应用。要加强市场化信用信息的归集,推动各地(各单位)建设的市场化信用平台、行业协会平台与浙江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不断扩大公众服务平台信用数据来源,为政府监管应用打好基础。要积极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范围,加强相关协调对接,鼓励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大型流通节点企业等各类主体,在交易风险防控和供应链管理中加强信用信息应用,不断形成不敢失信、不能失信、不愿失信的良好氛围。
四、把握有关要求
一是依法实施。信用应用涉及相关法律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开展工作,自觉克服自由裁量、变向干扰、标准不一等问题,严禁干扰市场公平竞争,真正发挥好信用作用。二是及时沟通。要加强对信用应用情况的掌握,工作中产生的典型信用应用案例,请及时搞好收集,并报送省厅商贸运行处,省厅将多渠道开展共享,提升信用应用的效果。三是强化考核。建立完善商务信用建设应用工作的指标体系、工作体系、评价体系,督促各级抓好工作贯彻落实,真正让信用信息查询、信用结果应用变成日常管理的常态。省厅已将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纳入全省商务系统目标责任制考核,请各地认真执行。
有关要求,自2019年7月10日起施行。

附件: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目标及考核体系表

浙江省商务厅
2019年5月28日

附件

商务信用建设应用目标及考核体系表

序号

工 作 内 容

具 体 要 求

完成时限

责任单位

1

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

县(市、区)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开设的账号100%全覆盖。

2019年年底前完成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省厅商贸运行处搞好保障

2

行业领域企业在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的认领率每年提升5%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3

各地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年均查询数量不低于10万。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4

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与相关业务系统的融合对接率每年提升20%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各业务系统建设处(室)

5

信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应用

商务主管部门权力事项中的信用信息应用100%全覆盖。

2020年底

省厅商贸运行处

6

专项资金分配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2019年底

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7

政府采购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2019年底

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8

资质等级评定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2019年底

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9

进出口管理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2019年底

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10

表彰奖励活动中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率达到100%,做到应查尽查。

2019年底

省厅各处(室)、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11

在市场领域应用

各地搞好市场化平台与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对接,实现大型平台性企业100%联通。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12

推动各地行业协会平台与商务信用公众服务平台搞好对接。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13

依据法规要求,各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公示公开率达到100%

持续推动

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省厅各处(室)

14

制度保障

加大行业领域黑红名单制度落实,依据法律法规搞好黑红名单主体认定,并及时归集报送有关情况。

持续推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省厅各处(室)

15

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出台黑红名单制度措施。

持续推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16

加强联合激励惩戒机制建设,本地政府部门之间及时共享产生的黑红名单信息,并依法落实相应措施。

持续推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17

抓好诚信宣传月活动开展,举办活动场次、内容达到商务部要求,本地诚信营商环境逐步改善。

持续推动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

18

每年报送信用应用的典型案例不少于5个。

持续推动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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