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浙环发〔2019〕12号
2019-05-17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浙环发〔2019〕12号

为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省政府办公厅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轻型汽车(包括汽油车、柴油车、燃气车和混合动力车),须符合或严于《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燃气车,须符合或严于《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三、本通告所称的轻型汽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重型燃气车是指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燃气车。
四、凡在2019年6月30日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车辆,在2019年9月30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五、各地要加强机动车国六标准实施工作组织协调,引导销售企业合理采购,促进汽车消费,确保市场平稳有序;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经信部门配合提供新生产机动车企业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六、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生产和进口计划;机动车销售企业要提前组织安排采购和销售计划,在经营场所明示本通告,向购车者告知通告有关规定,并在与购车者签订购销合同时,予以书面提示。
七、省内机动车转移、变更登记不受本通告限制。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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