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浙交〔2019〕95号
2019-05-14

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通知
浙交〔2019〕95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建委(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垃圾分类办,宁波市水利局,宁波、舟山、温州、台州、嘉兴、杭州海事局: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办海〔2019〕1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设区市要结合行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按照《指导意见》要求,修订完善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监管办法、制度并重新发布。同一市级行政区划内的联合监管制度应当整合,执行统一标准。
二、船舶生活污水监管要求:船舶应当将生活污水进行处理并达到《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后排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将收集储存的生活污水送交岸上处置。生活污水纳入市政管网的,应当申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三、船舶含油污水监管要求:上岸的含油污水按照废水实施管理,处理含油污水及残油产生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应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HW08类实施管理,不得直接排放或直接纳入市政管网。
四、船舶化学品洗舱水监管要求:上岸的化学品洗舱水应当由具备相应能力的接收单位接收转运处置。不能按照废水实施管理的化学品洗舱水,根据所清洗的化学品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五、船舶垃圾监管要求:船舶垃圾应做好分类储存,接收后的生活垃圾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实施管理;货物废弃物根据其属性分别按照危险废物或其他固体废物实施管理。
六、相关各部门应当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适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职责对发现的违法案件进行依法查处。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海事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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