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62号
关于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9〕62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9〕1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参与劳动力余缺调剂
该类市场主体应在参加活动后1个月内向市人力社保部门报备达成就业意向名单,每年9-10月向市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劳动力余缺调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领名册(附件1);
(二)失业职工等重点人群(指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毕业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证明。
市人力社保部门应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其他申请资料和资金拨付按《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区促进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区人力社保部门对审核通过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出具《市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或《市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对区人力社保部门贴息资格认定审核情况进行抽查。
对劳动者按《关于印发<市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61号)文件第二十五条规定通过互联网方式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或未经贴息资格认定直接在经办银行获得小额经营类贷款,符合相关规定的,贴息受理机构调整为放贷银行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由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动员银行和担保机构报名参加综合评定,组织各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分。达标的银行和担保机构获得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对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下达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对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给予奖补,奖补按[该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受托担保机构)当年新发放(担保)创业担保贷款金额]×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1%计算;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经办银行和受托担保机构,取消其开展创业担保贷款业务资格,贴息政策享受期未满的借款人可向其他经办银行或继续向其申请续贷至期满。
三、支持创业基地建设
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推荐,市人力社保部门组织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具体认定办法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另行制定。市人力社保部门定期组织复审,对未通过的予以摘牌。
各县(市)认定的县(市)级创业陪跑空间,须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对其中符合市级创业陪跑空间认定条件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审查后予以认定。
四、实行常住地就业援助
符合条件的已在市区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的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具体办法按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有关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
上述经认定的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就业创业期间可同等享受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具体办法按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的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申报灵活就业,并按规定报告就业状况、申报补贴;申报期内《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变更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原社区(村)人力社保室将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后,非市区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报告就业状况、申请补贴。
五、完善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相关管理规定
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办事处不能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自主创业社保补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人数超过3人的经营实体,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的人数合计不超过3人。
高校毕业生到300-1000人的中小微企业就业申领就业补贴的,用人单位为其首次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须在2018年10月1日后。
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随军家属、退役士兵一次性用工社保补贴的受理机构调整为单位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
杭人社发〔2016〕25号文件中“单位要办理注销(或歇业)的,须在注销前申请享受政策”的规定,调整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的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当拨付至申请单位基本账户。单位申请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应在资金拨付时确保其基本账户处于有效状态”。
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注册地在杭州市区范围的困难企业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要求在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上进行办班备案,经区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组织开展培训。取得相应证书6个月内,企业在职业能力建设系统上提交补贴申请,并按要求将所需材料提交至区人力社保部门,由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补贴初审。初审完成后,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杭州市用人单位自主培训补贴申请表》和《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用人单位)》,并做好初审材料存档。申报材料、所需表格、补贴标准、核拨程序按《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6〕27号)执行。如政策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在岗培训”指的是由企业组织的、针对本企业在职职工开展的岗位技能培训,不含岗前技能培训、转岗技能培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
七、加强失业人员培训
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取得相应证书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补贴标准、核拨程序按《杭州市职业培训补贴(资助)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6〕27号)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
杭州市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在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或认可的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按规定完成培训的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取得证书3个月内(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向户籍地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书复印件和《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附件3)。
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培训情况、培训时长(天数)、培训期间领取失业金情况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条件的,核算补贴金额并签署审核意见。
主城区人力社保部门向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提交《杭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生活补贴申请表》复印件(原件由初审部门存档,下同),其余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向当地人力社保局提交补贴申请表。申请人在取证后(以证书上发证时间为准)12个月未提交申请的(以申请表上“申请日期”为准),视同放弃该权益。
八、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将基层人力社保管理类岗位调整为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协理、就业援助、用工监测统计等;将基层民政助老助残服务类岗位调整为社区(行政村)助老服务、助残服务;将基层公共环境与设施管理服务类岗位调整为社区(行政村)保安、保洁、保绿、居民活动室服务、物业维护、护林防火等。
公益性岗位上岗人员出现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手续)、与非承接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等就业情况或不符合上岗条件的,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九、保障困难家庭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失业登记满6个月的人员,可在本通知实施之日后申请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按受理时市区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申请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明,向户籍或本人持有的《浙江省居住证》标注的现居住地址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社区(村)人力社保室、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含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复核工作。资金直接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十、继续实施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自2018年1月1日起,继续对我市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对杭州市区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6〕20号)规定和“最多跑一次”服务指南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3月6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新老政策衔接期间,按照有利于相对人原则,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区、县(市)按现行政策体制承担所需经费。临安区、各县(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
附件: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