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矿山、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职健函〔2019〕4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切实做好“十三五”期间的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决定在矿山、冶金和化工等重点行业领域深入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减少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关键在于预防。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是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的重要抓手和有效措施。当前,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职业病多发高发,其职业健康状况能否得到明显好转,直接关系到《规划》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在矿山、冶金和化工领域开展尘毒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集中精力认真扎实开展好此项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以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改善劳动者作业环境为主要任务,以防范遏制职业性尘肺病和化学中毒高发为核心目标,突出重点单位,加强督导检查,推动用人单位加强工程防护设施改造,落实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努力提高尘毒危害防控水平。
(二)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治理,使这3个行业领域职业健康相关指标达到以下目标要求:
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95%以上;
2.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达到95%以上;
3.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率达到95%以上;
4.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培训率均达到95%以上。
三、治理时间和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4—7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摸清3个行业领域用人单位有关情况,建立治理工作基础台账(包括治理前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和汇总表,见附件1、2)。要制订治理工作方案,明确治理重点、治理标准和治理要求,并将其传达到辖区内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请将治理工作方案连同附件1和附件2于2019年7月30日前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联系人及电话:孙栋梁,010-62030959;电子邮箱:zyjkyf@163.com)。
(二)治理整改阶段(2019年8月—2020年7月)。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要自行或聘请专家(或机构)对照治理要求(见附件3、4、5)认真查找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整改方案应当包括当前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整改时限和资金投入等,经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采取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治理工作的督促和指导。对发现的普遍性问题要及时总结通报,提出要求;对具有尘毒危害防治措施不落实、工作场所无防尘防毒设施或达不到防尘防毒要求、不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处罚。
(三)组织评估阶段(2020年8—10月)。我委将结合《规划》终期评估工作,适时组织对3个行业治理工作进行抽查评估,重点评估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指标是否达到《规划》提出的目标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要适时组织对本地区3个行业治理工作进行评估,客观评价治理工作成效。
(四)全面总结阶段(2020年11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治理工作总结,于2020年11月15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统计表》《治理后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7)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总结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活动开展情况、典型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以及下一步工作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没有相关重点行业领域的地区,可自定其他行业领域参照本通知开展治理工作。
(二)实施分类指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对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中小型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指导,对于职业病危害防治基础好的大型企业以自主改进提高为主。
(三)突出源头控制。专项治理工作要以落实工程防护措施为核心,紧紧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加大现有设备设施改造力度,优先从工程防护上控制尘毒危害。同时要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各项管理措施,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
(四)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有利于治理工作开展的良好氛围。对于整改治理工作有特色的用人单位,要进行总结推广;对于问题严重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法,公开曝光。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