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9〕8号
2019-03-26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安委〔2019〕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已经省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工作推进情况按要求及时报省安委办(联系人:邹平;电话及传真:0571-87055023)。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9年3月26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重要指示、李克强总理批示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精神及省领导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坚守红线意识,增强底线思维,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防控重大风险,切实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省安委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排查一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一批重大隐患,打击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惩处一批非法违法责任人。通过大检查、大整治、大提升,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提升政府安全监管效能,强化源头治理和区域风险防控,全面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整体风险防控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二、工作范围
以涉及可燃爆危险化学品为重点,开展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处置企业,以及油气长输管道、港口和物流危险化学品、爆炸物品、城镇燃气等安全检查整治。
三、重点工作内容及分工
(一)开展涉及硝化工艺企业检查整治。对照《浙江省涉及爆炸性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估清单》和《硝化工艺本质安全提升标准》,逐项核实涉及硝化工艺企业(绍兴20家,嘉兴、台州各3家,杭州2家,宁波、温州、金华、衢州各1家)工作完成情况,重点检查反应风险评估、爆炸性化学品热安全评估完成情况,4月10日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二)开展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处置企业检查整治。针对固体危险废物储存和处置企业超量存放危废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全面开展固体危险废物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重点检查涉及燃爆性废弃危险化学品储存和处置单位,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严厉打击企业超量存放、非法转移等行为,5月底前集中曝光、处罚一批违法企业。(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省公安厅配合)
(三)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隐患检查整治。对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全面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5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8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四)开展油气输送管道高后果区检查整治。在前期风险评估基础上,全面检查高后果区风险评估工作,制定高后果区“一区一案”,明确每处高后果区风险源、风险等级、风险防控措施、应急处置方式和责任人,6月底前完成各项风险管控措施。(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负责,省市场监管局配合)
(五)开展港口和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检查整治。开展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罐区、码头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隐患检查整治,检查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过驳、包装及集装箱装拆箱等重点作业环节。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杭州、宁波、嘉兴、绍兴、衢州、舟山、台州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可能引发的风险,开展安全风险评估,6月底前完成评估并落实各项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省交通运输厅负责)
(六)开展爆炸物品检查整治。开展民用爆炸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爆炸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环节安全检查,重点检查仓库布局、超量存放、流向登记、储存场所治安防范、爆破作业情况,5月底前完成检查及隐患整改。严厉打击非法购买、销售、储存行为。(省公安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七)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检查整治。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燃气储配站、人员密集区燃气使用场所安全检查,4月底前明确隐患清单,6月底前完成隐患整改。严厉打击瓶装液化气流动经营、跨区域经营、无证经营以及液化气钢瓶违规充装、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建设厅负责)
(八)开展城镇人口密集区危化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检查整治。检查列入搬迁改造的59家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推进情况,6月底前完成搬迁改造过程中安全隐患情况检查。督促按照“一企一策”工作要求,如期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九)开展化工园区检查整治。要对化工园区进行风险评估,重点排查园区内外安全距离、重大危险源、自动控制系统和防火隔爆、应急处置设施等,及时消除重大隐患,严防风险外溢。特别是对重点化工园区要加大检查整治力度。督促国家检查指导的3个重点化工园区落实隐患整改。对照《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攻坚提升检查表》逐项检查,开展18个省级重点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检查提升工作,其中省应急管理厅负责5个、相关市负责13个,6月底前完成第一轮检查提升工作。检查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宁波北仑区、大榭开发区、绍兴上虞区、台州临海市化工园区五个一体化建设落实情况,4月底前明确问题清单,9月底前完成建设。(省应急管理厅负责)
(十)提升危险化学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监管能力。目前省危险化学品风险防控大数据平台的生产安全子系统和物流管控子系统已上线运行。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3月底前,确定公共安全、应急管理、环境安全、协同监管和公共服务五个子系统业务协同模型;5月底前,完成数据归集和数据共享模型开发;9月底前,实现部分掌上应用功能,11月底前整体上线运行。(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义乌市政府按分工负责)
教育、卫生等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重点做好学校实验室、医院等危险化学品安全大检查工作。同时,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举一反三,迅速开展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海洋渔业、消防、城市安全、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整治,严防事故发生。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深刻认识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的严重影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摆在极端重要的位置。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迅速召开专题会议,认真研究本地区、本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具体实施方案要在3月28日前报省安委办。各地、各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大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点问题;要坚持亲力亲为,既要积极深入基层一线,深挖问题根源,找准解决措施,又要加强工作督促检查,持续推进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要始终关注重大风险防控措施到位情况、重大隐患整改闭环情况,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真抓实干,切实提升大检查针对性和有效性。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坚决防止工作中“只检不查”、“重痕迹、轻落实”和“以罚代管”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坚持把落地见效作为检验大检查成效的唯一标准。要强化检查针对性,坚持“轻车简从、不打招呼、不层层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检查方式,以排查十个方面重大隐患和工作为重点,严格实施对表检查。对每次每个企业检查都必须形成问题清单、隐患清单,并督促被查单位逐项整治到位。要强化执法严肃性,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实施省市县三级挂牌督办,未按时整改的,一律停产停业整顿;对大检查期间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对安全保障能力差、事故隐患多的化工园区,一律实施项目限批;对非法企业,一律依法依规严格落实上限处罚、关闭取缔。特别是对屡查屡犯、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要严查严管;特别是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必须严格管控到位、重大隐患必须彻底整治到位。要把握工作时效性,对照大检查工作方案明确的重点任务和完成时限要求,倒排时间进度,按时保质推进。各项工作的省级牵头部门、各市政府,要在每月5日前,将大检查方案实施的进展落实情况报省安委办。
(三)统筹协调,加大工作推进的督查考核力度。各级安委会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大检查工作推进落实情况督查;进一步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监管问题。各地要将本次大检查工作纳入平安综治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大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实施警示通报和约谈。省安委办每月对各地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两个月进行工作情况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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